高法高检出台司法解释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2013-08-15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损害国家形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于2013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规定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补充了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并对一些罪名作出了修正,取消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将其修正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件增长明显 渎职相伴而生
规定实施前后,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法院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还有更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总体呈现三大特点:
第一,自2008年起,案件数量增长明显,主要原因是受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影响,各地纷纷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
第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往往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相伴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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