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技术侦查的司法控制
2013-08-15刘婷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刘 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刑事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为实现获取刑事案件证据、查获犯罪分子的目的而实施的侦查行为,其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触及到部分公民的隐私,虽然《刑事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对长期以来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规范和控制,尤其是在适用主体、案件范围、适用对象、审批程序、适用期限、保密原则等方面的规定,顺应了当前技术侦查法治化的大趋势,凸显了惩治刑事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并重的理念,可以说是刑事技术侦查领域对隐私权保护的一次重大进步。但《刑事诉讼法》仅仅5条830余字的条款中,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不够细化和明确,特别是对部分内容只进行了弹性的规定,具体适用过程中还需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与之配合。
一、完善技术侦查的立法规制
(一)明确技术侦查的具体措施
纵观《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整节,虽然提及了“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但是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在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过程中采用的侦查手段除上述两种外,还有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虽然技术侦查的手段会随着犯罪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但作为一种对公民隐私权侵害性较大的强制侦查手段,具体的措施种类不明确,显然不利于对技术侦查行为的规制和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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