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实证分析
2013-08-15崔炎睿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张 军,崔炎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100078)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订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近两年,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不断加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吸收了《规定》内容,正式从立法上确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制度。本文以A市检察机关的讯问工作实践为研究蓝本,通过分析基本数据,总结讯问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推动该项工作科学发展。
一、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立法情况
在修订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理由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法工委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而讯问犯罪嫌疑人属于侦查行为,侦查阶段的侦查权专属于公安机关,若检察机关进行相关侦查行为,则干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故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然而,多数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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