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构
2013-08-15李若宽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李若宽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80)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价值
(一)对羁押的理解
羁押也可以称为审前羁押,指的是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为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剥夺人身自由权关押在特定场所的一种持续状态。因羁押具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实践中人们通常会误认为羁押属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而其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羁押纳入法律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羁押是独立于逮捕的概念。实际上,现代国家普遍认为羁押与逮捕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法律意义。逮捕仅是一种行为,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不必然产生羁押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后是否被羁押,要经过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司法审查,对确实符合羁押理由需要羁押的,经检察院批准,将逮捕变更为羁押措施,并对羁押措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程序与监督救济方式。这是由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的独特价值所决定的。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价值
1.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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