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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3-08-15陈霞妹

陈霞妹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北京100044)

由于国家应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宪法便赋予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的权力,而在公共利益需要与私人权利的保障之间的平衡支点,就是补偿。土地征收予以合理或公正补偿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有征收权必然要有合理、公正、充分的补偿,从某种程度上补偿比征收权本身还要重要。货币安置是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由于农民素质普遍不高,缺少就业能力和谋生手段,这一手段未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针对货币安置途径难以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的缺陷,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征地工作实践中进行了摸索和创新,将货币安置与保险安置相结合,成为近年各地征地安置中出现的新趋势。因此,笔者以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为视角,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进行探讨。

一、当前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补偿标准太低。依据1986年《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安置补助三项。其中“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这里,法律规定的“低限”只有一条,即耕地补偿要等于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至于安置补助,法律只规定高限,而完全没有规定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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