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以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为视角
2013-08-15邵超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程序
邵 超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香港)
引言
死刑在中国有非常古老的传统。《荀子》云:“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乃百王之所同,不知其所由来者也。”可见中国人“杀人者死”的死刑观由来已久。然而,自两百多年前贝卡利亚对死刑提出抨击时起,死刑在全球范围内正逐步走向衰亡。在废除死刑浪潮的冲击下,不少保留死刑的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以控制死刑,减少死刑的判处和执行。国际上也通过一系列的人权公约,建立起了控制死刑的一套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这对我国进行死刑的控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进行死刑控制有其必要性:一是我国死刑现状有违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精神,人权问题屡屡成为西方攻击我国的借口;二是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较多而一时难以删减;三是犯罪态势依然比较严峻,民众对死刑的支持率居高不下;四是最高决策层仍然没有形成废除死刑的观念。死刑的程序控制是指在限制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制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严格执行刑事程序法有关死刑案件的程序规定,对死刑的司法适用进行程序上的过滤,在客观上进一步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我国一直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并于2007年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我国,决定死刑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死刑复核程序。因此,合理的死刑复核程序,严格的死刑程序控制机制,对于我国控制死刑、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要达到死刑程序控制的效果,“程序”设置的合理与否则是问题的关键,结合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来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是我们真正落实死刑政策、控制死刑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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