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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

2013-08-15张中胜

世纪桥 2013年15期
关键词:执行权解体立法权

张中胜

(淮阴工学院,江苏淮安 223003)

洛克政府理论是其自然权利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论述自然权利的目的就是要寻找和建立现代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洛克以维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为出发点,对人类政府的制度进行了一些安排。而这些安排的核心就是关于权利(个人权利)与权力(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以以维护个人权利为目的,并籍于此获得合法性。

一、个人权利优先于政治权力

关于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其实洛克在自然状态就已经论证的很明显了。自然状态是一个完备的自由状态,人们在其中遵循理性,享有自己的自然权利。洛克自然状态与之前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中每个人既是自然法的裁决者又是执行者,即是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洛克的如此设计是为了,防止所有的人侵犯任何他人的权利造成相互伤害,维护和平以及在自然法约束下自然状态的秩序井然。自然状态中的这两种权利:惩罚权和要求赔偿的权利,惩罚权是每个人都拥有的,而要求赔偿的权利只属于受害人。惩罚权是只有违反自然法的人出现时才得以行使,而在行使这个权利时即处罚罪犯,人们才获得了对于罪犯控制的权力。即便如此,权力也不是为所欲为的,它必须以自然法与理性的指示,并依据犯罪事实对其进行惩罚,这个惩罚的目的是要纠正错误,制止犯罪,维护秩序与和平,不以纯粹伤害为目的。由此可以看出:首先,自然状态中,虽然每个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并非时刻在人们身边,只有在某人放弃了理性,人们在处罚他时,人们才获得了权力,这里暗含的情况便是,如若人们都遵循自然法,接受理性,人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就不会出现;其次,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不受侵害,而权力出现时,也不应当任意处罚罪犯,它也要遵照自然法与理性,看来洛克已经意识到了权力比较邪恶的一面,它极有可能成为人们满足自己欲望的工具,置他人的权利于不顾;第三,在权利与权力之间,权利是本位,权力无论从其产生还是其归宿都是与权利极大相关的。以上这三点,可以说是洛克对政治权力认识的一个初步体现,它也影响了洛克对于政府制度的架构。

二、政府是契约的产物

如洛克所指出的,人们在自然状态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使得自然状态暴露出了极大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而这些法律是大家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是裁判他们之间所有冲突的共同尺度。”自然法是基于人们的研习,可能造成人们对自然法认识的参差不齐;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众所周知的、公正的、并且有权根据既定法律裁决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人受欲望驱动,无法做到真正的公正;三、“在自然状态中,常常缺少一种权力作为正确判决的支持和后盾,使它得到恰当的执行。”就是个人执行的权力在执行效率上不如人意,缺乏强制性的支持。所以,人们会寻求政府给予他们的自然权利的保护。

人们是怎样进入政治社会的呢?任何数目的人只要订立一个契约就可以“进入社会并组成一个民族,形成一个受制于最高统治权的政治实体……”,所以,人们进入政治社会的一个明确前提就是,他们彼此之间订立了一个明确的契约。人们订立契约是基于他们彼此的同意,他们要放弃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力并把它们让渡给社会共同体,这些自然权力就是:第一,是在自然法所许可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财产,每个人都可以做他自己认为合适的事情的权力;第二,是惩罚违反了自然法的犯罪的权力。于是自然状态中没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力就转变成了政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力,可见,自然权力是政治权力的基础与源泉。所以政治权力是要受到人们创造它的意图与目的的限制的,绝对权力并不在人们认可的政治权力之内。

三、为维护个人权利,政府要坚持权力分立原则,并且政府可以解体

建立政府最主要的就是对政府形式的考虑,也即对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孰高孰低,以及由谁执行的问题。当然这一切只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人们的权利。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它的归属决定政体的不同,分为民主政体、寡头整体、君主政体以及混合政体,而洛克是比较赞同混合政体的,即立宪君主制。在这一政体中,任命选举产生立法议会,同意由议会行使立法权;而执行权则由君主掌握,同时对外权也可由他一同掌握,但是他必须要向立法议会或立法权负责。

从他所赞同的立宪君主制中的权力所属,我们也可以看到他坚持权力分立的基本原则。他是坚决反对将立法权与执行权交予同一机构或个人来执行,因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对人性的弱点构成极大诱惑,是他们倾向于夺取权力。”如若某些人同时掌握了这两个权力,立法权及法律会因为他们的私人利益,而对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弃之不顾,这对人们建立政府的意图是相违背的。所以,洛克认为,在一切组织良好的政府中,立法权与执行权分属于不同的人掌握。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但是洛克给予了掌握执行权的人一些特权,使得执行权在立法权之下,有了更大的自由行使的幅度,当然这个幅度是以公共利益为限度的。“在立法权与执行权分别为不同的人掌握的地方(如在一切温和的君主制国家和组织完备的政府里就是如此),社会的福利要求把一些事情交给掌握执行权的人处理。”因为立法权并不能预见社会中所出现的一切情况,并且制定法律又会有一定滞后性,当立法权制定法律时,现实社会中一些问题早已出现,此外,立法权和法律有可能在某些领域是空白的,这就需要执行权“根据一般的自然法享有利用自然法为社会谋福利的权利”。所以,执行权并不就是对于不变的法律死板的执行,它更应当专注地维护人民利益。洛克对政府形式的安排,充分体现了宪政原则:人民决定立法权,而执行权要对立法权负责。

洛克为维护人民的利益,所做的最后的安排就是允许政府的解体。人们既便是在政府中,依然保有保存自己生命及财产的权力,因为人们通过契约组成政治社会,是把个人权力让渡给了社会,建立政府时,而社会只是将权力委托给了政府,所以,在政府中,社会还保有维护人们生存的权力。当然,当立法权作为政府中的最高权力出现时,社会的这种至高权力是在幕后的,一旦立法权出现问题,社会权力就会从幕后走出来,发挥其作为至高权力的作用。由于社会保有的至高的权力,所以人们可以宣布政府的解体。第一种政府解体的情况是“当立法机关出现变更时,政府解体。”因为作为政府下最高权力的立法权出现了变更,其执行权及对外权都失去了原来的权力基础,必然走向解体。第二种是“掌握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职守,从而使已经制定的法律无法继续得到执行。”法律得不到执行,已经宣布了政府的解体,因为得不到执行的法律,人们只有将其解散,成立一个新的立法议会和政府。最后,也是政府解体最为重要的一种情况“……这就是当立法机关和君主两者中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们所受的委托时,政府就会解体。”政府建立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也是人们和社会将权力委托给政府的目的,但是当立法机关和握有执行权的人侵犯了人们的权利时,人们对政府的权力委托就已终止,人们可以重新行使自己的权力建立新的政府。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它指出了在面对暴政时,人们具有摆脱暴政的权利,可以反抗暴政,防止暴政的出现。

洛克对政府的安排,完全是出于对人们自然权利保护的考虑,政府的一切制度都只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人的自然权利,当然,为了维护人的自然权利,人们可以将一个失去了人们委托信任的政府解体,重新建立,以实现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建立政府的初衷。

[1]约翰·洛克著,杨思派译.政府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乔治·萨拜因,盛葵阳.崔妙因译政治学说史(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张凤阳.政治哲学关键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4]列奥·施特劳斯,彭刚译.自然权利与历史[M].上海:三联书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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