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权的运行检视与重构路径
2016-03-28苏福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性质
苏 福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人民法院执行权的运行检视与重构路径
苏 福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目前,人民法院执行权的性质定位模糊,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执行体制改革方向的争议。执行权虽然具有某些类似行政权的特征,但本质上仍然属于司法权。由于对执行权性质缺乏清晰的认知,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缺乏系统而科学的执行权理论指导,过度依赖“审执分离”的模式设计,过度强调执行权的行政属性,“审执分离”局限于同一法院内部等诸多问题。因此,要在厘清执行权性质的基础上,从“加强对执行权性质的系统研究”,“以执行权的优化作为改革目标”,“根据客观需要确定具体的改革模式”,“建立独立于法院之外的司法强制执行系统”等方面重构执行权。
司法强制执行;司法权;审判权;行政权
为根本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鉴于执行权相对于审判权的特殊性,以“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为核心的执行体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然而,不少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由于对执行权的性质定位模糊,就其与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关系缺乏清晰的认知,以致对执行体制改革方向争论不休。因此,有必要反思执行权的性质,在此基础上解析其存在的问题,以重构和优化执行权,保证执行体制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改革目的得以顺利实现。
一、关于执行权性质的反思
长期以来,我国对人民法院执行问题的研究是分别按照民事、行政、刑事强制执行展开的,对执行的整体研究未给予应有重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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