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政执法在市场监管中执法方式的转变
2013-08-15何昶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3年12期
何 昶
(重庆市铜梁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重庆 402560)
烟草行政执法对市场监管是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目的实现主要通过执法行为完成,而不同执法方式又直接影响或制约执法行为的实现。在现阶段烟草市场监管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总体要求使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样化、法治化、公开化的执法方式。
一、烟草行政执法与烟草市场监管及执法方式的界定
1.烟草行政执法是依照《烟草专卖法》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授权。“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授权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而市场监管主要是政府监管部门运用行政权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活动。因此,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同样是依法履行属于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活动,属于政府市场监管的组成部分。
2.政府对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的管理,“通常采取入口审批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两种方式,由此也就产生了许可审批与检查处罚两种政府行政执法的职能”[2]。在烟草市场监管中,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是通过烟草许可证审批、后续监管和市场检查并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的方式体现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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