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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与义务角度看中古英国的王权

2013-08-15尉迟天琪

关键词:王权中古贵族

尉迟天琪

自古以来,文明的起源似乎与国家的建立息息相关,而“王”又作为权力的象征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应运而生。“王”作为国家的标志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这似乎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共性,当人类结束野蛮状态开始迈入文明时代时,就要把所有权力交与一人手中。就连古罗马这个古代奴隶民主制发展最充分的地方,也有七个“王”相继在位,长达250年时间。在英国的历史上,“王”的存在更是连续不断。王权在强烈的权力与义务的冲突中产生和发展,最终在都铎王朝时期达到顶峰,英国进入专制主义时期,国王掌握了绝对的权力。然而,在这之前的中古时期的英国国王并不是真正的主权君主,教会、贵族和法律在承认国王权力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同时,也积极制约着国王权力的过度膨胀,这种王权的有限性和制约性决定了国王的义务。权力和义务的相互交替贯穿着整个中古时期英国的王权。

一、英国王权的初建与发展

英国(不列颠)地处欧洲文明的边缘,相对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来说,“王”的形成比较迟。公元1世纪,罗马帝国派大军入侵并占领不列颠,随后许多不同的民族进入不列颠岛,但始终没有形成成熟的国家。同罗马建立的多数行省一样,罗马不列颠也没有被纳入古代共和制。罗马统治不列颠364年之后就离开了,并且一去不复返。随后英国历史进入了盎格鲁—撒克逊征服时期,英国的“王”的形成也从这次征服开始。

《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记载:“455年起,亨杰斯特和霍尔萨向不列颠人猛烈进攻,他们一年中就杀死12个不列颠的首领,夺取无数战利品,不列颠人逃避盎格鲁人如同逃避大火一样。477年,伊勒和他的三个儿子带三条船来到不列颠,立刻就杀死了许多不列颠人,迫使其他一些人逃进树林子。”[1]在这种多次的军事征服中,社会形态逐渐发生变化。原来的部落民主制逐渐衰落,战士和农人分开,各司其职。社会中产生了武士阶层。武士中最善于作战的人成为“王”,他率领战士们征战,抵御外族的入侵,保护族人的生命和利益。久而久之,“王”的统帅地位固定了,国家因此产生,这是“王”的最初形成阶段。可以看出这时的“王”只是力大无比,勇猛善战的军事首领,贵族是跟随他四处征战的亲近士兵。从这点就可以看出当时的人是如何看待“王”的权力的:战争的需要赋予了“王”的地位合法性,王的权力和武力密不可分。保护族人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成为这一时期“王”应尽的义务。这是王权发展的最初阶段。

1066年,威廉一世靠武力征服建立在英国的统治,这时国家已经发展到更高的形态。“王”不再是野蛮人中最勇猛的军事首领,而成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追随“王”的亲兵成为贵族。这时,对外御敌已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一个新建的范围广大的国家需要建立新的秩序便于实现上层阶级对下层阶级的统治,封君封臣制就是在这种社会需要下产生的。当时社会生产力落后、交通不便、消息闭塞,为了在广阔的国土上进行有效的统治,国王只能将土地和权力一起分割给贵族,贵族在自己的封地建立庄园,以领主的身份管理。虽然国王要求贵族都必须宣誓效忠自己,并从法理上规定“我的附庸的附庸还是我的附庸”,但是国王对贵族的领地并没有实际有效的统治权,只能通过封建契约规定相互之间的权力与义务。贵族在自己的庄园开设法庭、招募私兵,行使着绝对的统治权。“在这个结构中,国王最大的经济职能就是分封土地、收取封建义务。他的权力来自于此,同时也受制于此。由于他分封土地,贵族便承认他的高超;但也由于他分封土地,贵族便分享了他的权力,从而只把他看成是自己队伍中的最高者,贵族中的第一位贵族。”[2]可以看出国王与贵族彼此都既有权力也有义务,一方并非完全服从或超出另一方。12世纪末一篇法学论文把这种关系说的很清楚:“主公与臣属之间应该有一种相互的忠诚义务,除敬重之外,封臣对主公应尽的臣服并不比主公对封臣所持的领主权更多。”[3]

可以看出中古早期的英国王权在享有的权力和应尽义务方面并不占据明显的优势,随着国家体系的形成和健全,“王”由野蛮时期武士的领袖变为文明社会的统治者,国王逐渐采取一些手段强化自己的权力。比如,通过获得教会的支持,加强王权的合法性;实施分封制度,获取贵族的支持;颁布法律条文,确保王权的权威性。但是,当王权与贵族、教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宗教、封建契约和法律又反过来成为限制王权最主要的手段,时刻提醒国王不得违背应尽的义务。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都铎王朝的建立,国王在权力与义务的对比中才占据了绝对的优势。

二、王权与教会、贵族、法律的关系

(一)王权与教会

中世纪的欧洲史就是一部基督教会的统治史,基督教不仅在社会文化和思想方面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随着教会影响力的逐渐扩大,罗马天主教廷的势力足以制约欧洲各国的政治局势。刚刚建立的诺曼王朝也不例外。

封建王位的传承中血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王位的世袭一直以某种亲属关系延续着,这在英国,以及整个欧洲都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依靠武力而非直接的血统继承关系夺取王位的贵族,应该怎样才能在诸多的封建贵族中获得王位的合法性呢?威廉一世欲靠武力征服英格兰时,他自己也意识到继承血统的不合法性,为了师出有名,他在入侵前争取到教皇的同意,“并且高兴的从他手里接过一面赠旗,以作为圣彼得(指罗马教廷)支持此事的证据,借此他就可以更大胆更安全的攻击其敌人了。”[4]威廉一世取得了黑斯廷斯战役的胜利之后,就恳请约克大主教为他举行加冕典礼。并宣誓:“威廉保证维护教会的权力,并且持守良法以成为贤明之王。”[5]如此一来,威廉从一个征服者摇身一变成了上帝指定的合法国王。拉拢教会使威廉一世获得了王位的合法性,在其他贵族中确立了统治的威望。在威廉一世的遗嘱中,他希望:“将英格兰的王位留给永恒的造物主……虽然他希望他的儿子能够继承王位,不过不是凭借血统的原则,而是诉诸上帝,请求上帝的恩准……”[6]可见,神的旨意已经高出血统的原则,成为封建王权合法性的的基础。此后,借助教会使自己的权力蒙上“王权神授”的光环成为历代国王惯用的伎俩。

中古时期的英国,基督教已经得到国王和臣民的高度认同,教会的支持保证了王权的合法性,同时也说明王权源于上帝神权的授予,王权是神权的一部分。13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布拉克顿曾强调:“国王受上帝的恩赐,王权源于上帝,任何正义的审判不是由人做出,而是来自上帝,因此国王的善治之心在上帝手中。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所以他必须明辨权力和侵权(合法与非法)、公正与不公正,由此所有臣民方可信靠其统治。”[7]教会赋予了王权神的意旨,表明臣服于王权就是顺从上帝的意志。有人强调上帝在宇宙的统治与国王在人间的统治的相似性,在人们普遍虔信基督教的环境中,这样的类比很容易被接受:“既然整个世界由上帝单独主宰,那么国家也只能由君主一人统治。”[8]王权神圣的观念已被当时世人普遍接受,波拉克顿就多次把国王称为“上帝之大臣,并反复强调英王为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9]可见,国王从教会那里得到统治国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但是也证实了教皇在君主之上,国王只是被上帝选中的代理人,他无法逾越上帝的权力。所以国王在得到权力的同时也有顺从教会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在中世纪,神职人员是第一等级,国王和贵族同属第二等级。只有神职人员才能带领大众信奉宗教,传达上帝的旨意。为了顺利加冕,国王不得不屈从于教会,并赋予教会诸多的权力和自由,换取他们的支持。这也就意味着国王必须承担保护教会利益的义务。中古时期的英国,教俗贵族武装反抗国王的叛乱屡有发生。当国王让教会不满时,教皇可以颁布驱逐出教令,这时任何人都可以武装推翻君主,代表上帝的意志惩罚他。所以,国王总是生怕引起教会的不满,在教会面前只能表现得诚惶诚恐,唯唯诺诺。这种王权神授的另一面,反而为臣民提供了反抗暴君的依据,成为制约国王权力的因素。教会和国王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契约关系——教会赋予国王权力,国王向教会履行义务。

(二)王权与贵族

在中古时期的英国,接受世俗贵族的建议、不违背贵族的利益,也是被普遍强调的国王的义务之一。国王在做重大的决策时应当听取臣下的意见,如果独断专行,破坏了贵族的权力,就会被斥为暴君,贵族也不必再履行他们对国王的封建义务了。这种明确的权力与义务的概念是在诺曼征服后以分封制为基础形成的。威廉率领他的法国贵族征服英格兰时,每到一处就将其分割成许多小块,分封给尽可能多的贵族,这样确保了贵族的领地无法连成一片,难以形成与国王相匹敌的小国家。分封时有书面记载的契约,其中较详细地规定了国王享有什么权力,贵族对国王应尽什么义务。但这种权力与义务是相互的,国王不仅享有权力,他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贵族不仅承担义务,也享有一定的权力。任何一方索取过多的权力或者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便被看做是破坏了封建契约,另一方便可认为摆脱了契约的束缚,不必再履行相关义务。

1086年,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国王权力,在分封的基础上,威廉召集所有的贵族在索尔兹伯里向他宣誓效忠。这种做法打破了贵族对其下属的控制,使所有的贵族都直接与国王结成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这种结构中,大贵族难以借封建从属关系动员下属进行反叛,改变了大陆上流行的‘我的臣属的臣属不是我的臣属’的现象。”[10]威廉通过迫使所有贵族向自己宣誓效忠的方法获得了更多更稳定的权力,同时又削弱了贵族的势力,英国贵族无法通过封建割据势力彻底制服国王。但是,每当国王破坏或超出了封建契约所规定的权力与义务的界限时,贵族就可以打着维护“合法权力”的旗号,一呼百应,联合所有的贵族逼迫国王就范。19世纪的功利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认为这种权力与义务的斗争是英国人对于自由的追求,他说:“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的自由。”[11]

诺曼征服以来为了王权的稳固和日益强大,英国国王沿用了欧洲大陆的分封制度,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在名义上获得了对全国领土的统治权。国王试图通过明确的封建契约关系获得合法和强大的权力,但却陷入了和贵族们的权力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中。权力与义务成为维持封建制度平衡的杠杆,也形成了中古时期英国国王与贵族始终不分上下,长期对峙的局面。

(三)王权与法律

中古时期英国王权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中外学者争论不下的焦点。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王在“法下”还是“法上”的问题。布莱克顿认为“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法律与上帝之下,是法律造就了国王,因此国王应当遵守法律,在没有法律治理的地方就没有国王”[12]。许多西方学者以此作为“王在法下”的依据。很多中国学者却认为这只是一种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流传下来的政治理想,并非政治现实。笔者欲从权力与义务的角度出发探析王权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威廉一世作为一个征服者来到英格兰,为了彻底摘掉“外来者”的帽子,借助教会和分封制获得了王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他之后的国王们也在为获得更多的君主权力斗争着。法律毫不例外地成为国王们稳固王权的手段之一。亨利一世的《加冕宪章》就是以这样的目的产生的法律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国王对教会财产及诸侯领地上所拥有的权力,特别是载明了国王所不能做或决意不去做的事。其中特别提到:他要保证恢复国王爱德华(西撒克逊国王,他的死导致威廉去英国争夺王位)的法律,以及吾王(即征服者威廉)与其诸侯商定所作出的修正。”[13]亨利一世借助法律的手段确保了自己的权力,这份文件也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份明确规定封建关系的法律文件。这种通过法律的手段保障王权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做法被亨利一世的后继者们频繁效仿。斯蒂芬刚刚登位就颁布律令 “已经许给……我的所有英国诸侯和封臣以我的舅父英王亨利所给与的一切自由及好法律”。亨利二世在《克拉伦登宪法》中表明:“录下并承认其外祖父亨利及其他先王所制定的成例、自由和权利中必须在本国遵守并执行的那些。”[14]而且为了使宪法更好地执行,亨利二世还特地请来贵族们作证。从这一时期来看,法律似乎成为了王权的好伙伴,通过颁布法律国王使用权力更加名正言顺,贵族也只好俯首听命。国王通过法律获得权力的同时也表明了要遵守法律的意向。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国王权力的同时,也限制了国王不违背法律的义务。这也为后期贵族利用法律限制王权埋下了祸根。

随着贵族与国王的矛盾加深,在双方的长期对抗中,人们开始认为,不仅臣民应该遵守法律,国王也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成为了封建关系中权力与义务的法的体现。不遵守法律的国王被视为暴君,暴君就自动解除了他所拥有的权力。亨利二世时期索尔兹伯里的约翰说:“受权于上帝者依法行事,他是权力与正义的奴仆;篡夺权力者压制人权,使法律服从他自己的意志。因此,对败坏法律者要用法律的武器去对付他,国家的权威对企图削弱法之威力者应严惩不贷。尽管叛逆的罪行有许多,却没有哪一种比违反法律自身本体更严重。因此,暴君不只是对公众犯罪,如有可能,他甚至是一种更大的罪行。因为,若说叛逆尚容许其他人谴责,那么压制法律的罪行又该如何?而法律本来是应当管束统治者自己的。”[15]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在当时人眼里,国王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违背法律的国王就是暴君,臣民就可以以法律的名义推翻他。这样的事情在中古英国史上时有发生。

1215年,国王约翰好大喜功,触犯了贵族的利益,违背了权力与义务的准则,激起了贵族的集体反抗。约翰很快兵败,市民们打开伦敦城门迎接贵族进城。国王约翰被迫签署了有名的《自由大宪章》。《大宪章》共63款,是一个集封建权力与义务的封建法律文件。其中详细规定了国王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对国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有规定。还规定国王若蓄意违反《大宪章》中的法律条文,任何人都可以推翻国王,而这种行为是具有合法性的。约翰曾试图废除《大宪章》,但都没有成功。到亨利三世时期,《大宪章》最终确立。王权与法律的斗争依然持续着,到1258年和1259年又制定了《牛津条例》和《威斯敏斯特条例》,其中《牛津条例》促成了议会的产生,进一步确定了国王必须服从法律的义务。

三、结语

英国中古时期的“王”从单纯的部落军事领袖发展到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随着国家形态的健全,国王逐渐握有越来越大的权力。威廉一世通过教会的支持,获得了“王权神授”的保障,摆脱了血统原则对王位继承的束缚,也为王权依赖教权开了先例。仗着教会的支持国王统治人民更得心应手,但也证明了国王承认王权屈从于教权之下的事实。除了拉拢教会,威廉将欧洲大陆的分封制度带到英国并加以改进,使其更利于王权的稳定性。通过明确的封建契约和历代国王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条款,国王和贵族之间建立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制约关系。国王在通过法律条款获得权力的同时,也表明了国王遵守法律的意向。可见,权力与义务的相互制约贯穿着整个中古时期的英国王权。王权虽然依赖教会,贵族和法律得到了一定的加强,但国王在稳固手中权力的同时也不断陷入各种应尽义务的束缚中。一旦王权破坏了以上三方应尽的义务,打着维护教会、封建秩序和法律旗号的反叛时有发生。从封建时期这种权力与义务相互作用的关系中,可以找到中古英国王权始终不能绝对强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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