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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的论看日照公示语汉英翻译的语用失误

2013-08-15孙晓苹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孙晓苹

(曲阜师范大学东方语言与翻译学院,山东日照 276826)

引言

“公示语——公开和面对观众,告示、指示、提示、显示、警示、标示与其生活、生命、生态、生业休戚相关的文字及图形信息。”[1]它是一种常见于公共场所的特殊文体,采用简洁文字,或简单明了图示,或文字与图示并用,起到告知和警示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发展战略的实施,国际交流日益广泛。为了促进交流,城市公示语以汉英双语的形式出现是非常有必要的。然而,现存公示语误译、滥译现象相当严重,达不到公示语英译的预期功能,进而影响城市形象和对外交流。本文拟从目的论视角,以日照市公示语英译为研究对象,分析探讨公示语英译的语用失误。

1 翻译目的论与公示语的翻译

翻译目的论由德国翻译理论家汉斯弗米尔和赖斯在20世纪80年代初创立,是功能派翻译理论的代表。翻译目的论认为,任何形式的翻译行为包括翻译本身,都可以视为一种行动,而行动皆有目的,所以翻译要受目的的制约,不应盲目地忠实于原文[2]。

翻译实际上是一种有目的的跨文化交际行为。其首要原则是目的原则:翻译行为中的明确目的和意图决定整个翻译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其次是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连贯原则指译文必须达到语内连贯的标准,即译文被接收者理解,并在译入语文化和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原则不是盲目的“忠实”于原文,是指原文与译文应存在语际连贯一致,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则由译文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决定忠实的程度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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