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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精神卫生法》

2013-08-15陈一鸣

精神医学杂志 2013年3期

陈一鸣

2012年10月26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体常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行了认真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并定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

1 “精神卫生法”的概念

随着精神医学和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世界各国、地区对精神卫生工作制定了法律法规,提倡对精神障碍者实行人道主义。

2 精神卫生立法的历史回顾

我国周朝(公元前1100年)《周礼·秋官》记载,对“幼弱”、“老旄”和“愚蠢”减轻罪责。

公元前449年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就有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规定。

我国《唐律》、《宋律》,俄国的《新结合条款》(1669),英国的《麦克纳顿条例》(1843),美国的《汉姆斯菲条例》(1870),都有减轻或免除罪责的规定。

1890年英国《精神病人法》强调要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和财产。

1930年英国《精神病治疗法》自愿签名住精神病院为期1年。

20世纪30年代以后,欧美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各自的精神卫生法律法规以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利益。尤其1990年以来,精神卫生立法在全球形成高潮。2001年WHO调查160个成员国中,已有3/4的国家有了精神卫生法(非洲59%、美洲73%、中东59%、欧洲96%、东南亚67%、西太平洋72%)。立法的内容逐渐演变为强调体现对人的尊重,重视患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在亚洲,日本20世纪50年代就有《精神卫生法》,我国香港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精神卫生法规,台湾于1990年颁布《精神卫生法》,韩国在WHO指导下于1992年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96年提出《精神卫生立法:十项基本原则》强调包括以下内容:保证精神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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