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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临床实习权利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冲突与协调

2013-08-15李海澈

关键词:医学生制度

李海澈

(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辽宁 沈阳 110101)

患者知情同意权被法律确认并强化保护,患者充分实现了意愿,却对医学临床实践带来些许影响。依法参与临床实践活动是医学生的权利,但患者害怕成为“试验品”,一旦获知有实习生参与诊疗,往往拒绝实习行为。一面是医学生有权利、有必要学习,另一面是患者不同意则无法学习,由于掺杂了太多法律之外的非理性因素,导致两种权利并未按照法律划定的理想边界和谐存在,而是在现实中对峙,形成冲突并亟待协调。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理应受到强化保护

知情同意权是一项人格权,蕴含着患者的生命利益和人格尊严,《侵权责任法》中将该权利归纳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由于该法“自始至终都贯彻体现了对于人的生命健康的终极关切”,[1]《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进一步确立了知情同意权在医患权利体系中的优先地位。患者知情同意权理应受到强化保护,这是由医患信息不对称所决定的。知情同意对象 (医疗行为)的人身侵袭性、权利主体 (患者)的广泛性与潜在性、权利功能的基础性 (人权)决定了该权利必须充分体现对弱者生命、尊严、利益的特别眷顾。[2]从知情同意权的本质考虑,“即使进一步演变为‘患者享有一切信息的知情权’,也无不可”[3]。医学生临床实践行为是与患者有关的医疗信息,当然囊括在知情权范围内,患者接受诊疗时,对施行于自身的医学实践项目理应享有知情权,可以同意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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