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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霍布斯财产权利理论的政治哲学解析①

2013-08-15关晓铭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财产权利霍布斯自由主义

关晓铭

(黄淮学院 社会管理系,河南驻马店463000)

作为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以对自由主义哲学体系进行无与伦比的逻辑推理而闻名于世。然而,作为其自由主义哲学构造中的财产权利理论却被相对地忽略了。本文旨在论述霍布斯的财产权利理论,特别是财产权利与自然法、合法性、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之间的内在逻辑,进而揭示霍布斯财产权利理论的价值。

一、自然法与财产权利

在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架构之中,财产权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建构是以自然法为逻辑前提。财产权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建构以自然法为论证路径与理论依据是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利理论的本有特征。确定自然法的基本内涵并以自然法作为理论依据来诠释社会基本规范与秩序的合理性源于斯多葛学派。西塞罗将自然法从原初的理论状态确定为普适性的政治理念和法律规范,其基本内容和理念被视为普适的理性以及公正和正义的原则。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等经院哲学家认为,自然法来源于上帝意志,而不是客观自然,是对以永恒法为代表的上帝指令的确认,从而给自然法披上了神学外衣。总之,中古时期的哲学家和思想家所表达和阐述的自然法是外在的、客观的确定性规范,即自然法则或者上帝意志。

与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然法强调外在的、客观的确定性规则不同,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然法哲学开始构建以个人的基本需求和自然权利为核心的概念结构与论证逻辑。“传统的自然法,首先和主要地是一种客观的‘法则和尺度',一种先于人类意志并独立于人类意志的、有约束力的秩序。而近代自然法,则首先和主要是一系列的‘权利',或倾向于是一系列的‘权利',一系列的主观诉求,它们启始于人类意志。”[1]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然法哲学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哲学,是一种对个人权利,特别是一种对关乎个体存在与幸福的权利的哲学诠释。在格劳秀斯看来,“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由此可知,这种行为如果不是被作为造物主的上帝所命令的,就必然是被它所禁止的。”[2]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然法的逻辑和推理前提是人类的自然本性,是合乎人类自然本性的理性。在此,人类的自然本性和理性指令逐渐取代外在的、客观的自然法则和上帝指令,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建构与政治制度确立的逻辑前提与最终依据。作为古典自然法的开创者格劳秀斯虽然开始趋向于霍布斯式的“权利”观念,但是由于所处地理和历史环境的不同,导致其并没有以国家和法为逻辑前提来确定权利。霍布斯认为国家必须以个人的基本诉求以及基于个人基本诉求基础之上的个人权利为根本和前提,是人与人契约的产物,而法是国家政权的衍生物。

与启蒙运动的其他思想家相比,霍布斯并不那么重视个人价值与权利的现实意义,然而其所建构的权利哲学的内涵和精髓却比同时代的任何其他人都更加明确而清晰。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将自然“权利”视为逻辑前提,舍弃了传统哲学的自然法则。换言之,霍布斯将人之为人的主观需求和诉求作为其政治哲学的逻辑起点和理论依据。此种以人的基本生理需求为核心内容的主观需求和诉求超越了任何先验的、外在的和客观的自然法则与上帝旨意,人类基本的需求与诉求本身在此就是个体权利与客观秩序的根本基础。霍布斯将人类的主观需求和诉求作为其权利哲学的伦理原则和依据,其开创性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霍布斯以个体基本需求为主要内容的自然权利否定了外在的、客观的法则与主体的基础性,标定了个体相对于群体、私人范畴相对于公共范畴的基础性,进而确立了一个否定传统集体主义的立场;阐释了以人类基本需求和欲望为基础的道德哲学和伦理哲学,从而否定了以单纯的动物性欲望和需求为基础的哲学,进而确立了一个否定犬儒主义的地位。

与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相比,虽然在论证方法和思维逻辑上从自然科学获益甚多,但是霍布斯的自然法哲学依旧是传统自然法的延续。与传统自然法相比,霍布斯对人性的诠释是借助于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平等来进行的。因为没有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政权的存在,自然状态中的人及其自身都不会受到法理和事实上国家政权的强制干涉,可见在人与人之间是自然的平等,每一个人都享有同样的资格或者同等的地位。人在生理上虽然具有一定的自然差别,也不会对人类自然的生理平等产生根本性和关键性的影响。自然状态之中每一个人的的能力都与其他人相对等,自然希望在其所追求的目标上获得相对等的收获。所以,能力几乎相同的任何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都想要获得对某一特定财物或者资源的绝对性拥有,同时又没有意愿与与其他人共同享有时,战争状态就不可避免。

私人利益、生命安全与个人荣誉是人类天性中蕴藏的斗争的主要根源。生命的保存是一种持续性的运动,人类内心恒久的宁静与淡然根本就不存在,既不可能没有恐惧和忧虑,也不可能没有欲念和诉求。人类对个人私利与自我需求的持续追寻将人类卷入了人与人争斗的战争状态。“霍布斯依据的是这样一种观念:人类在追寻福祉的过程中总是试图扩张自己的权势(他们为了获取未来利益的现有手段)。”[3]私人欲望与利益的满足将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严重对抗,从而触发了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对自身安全的强烈担忧,担忧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其他人会想方设法地劫掠此时其占有的物质资源。为了保持自我的存在和个人利益的实现,由于畏惧心理持续推动与驱使,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千方百计地动用自己所能借助的手段和方式对抗一切可能危害自身利益与生命保存的危险,不是因为自身利益,而是因为自己的忧虑而去攻击和侵犯。

此外,在霍布斯看来,自然赋予了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在一切资源和事物上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彼此的身体。在此,霍布斯提出了一个全然不同的共享财产权利内涵。这种与众不同的财产权利内涵代表着在在人类的原初状态之中没有私人财产的占有和所有权,也没有资源与价值的“你”、“我”之别。人类共有的财产权利与无财产权利基本上是一样的,虽然可以宣称这是“我的”,但是“我的”并不代表着其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因为原初状态中的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声称此物为“他”所有。自然资源是稀缺性的,其决定着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为了自我的生存和利益的实现必须倾尽全力争夺有限的自然资源。人性是自私的,同时人类享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在自然状态之中为了获得和保持维持自身存在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的物质资源,完全依靠个人是无法也无力抵挡来自他人的暴力侵犯。资源的稀缺与人性的自私会使人类处于一种严重缺乏安全感的状态,这将导致自然状态是一种无力自拔的战争状态。

资源的稀缺性无法改变,那么自然状态悲惨的境地主要导源于人类的自然性情。因此,人类要自拔于自然状态,只能借助于人类的激情和理性等自然性情。人类对自身消亡的畏惧、和平而富裕生活的想望及占有物质资源的美好期望使人类产生了想望和平的激情。于是,人类开始借助于理性发现自然法,发现处于人与人战争状态下人类安全与和平的基本依据和条件。正确理性的命令,也即自然法,确立了保存人类生命和实现个人利益的人类行为的基本规范,从而赋予了每一个人以权利的意志。

生命保存是人类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一种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的人所共同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法所赋予的先验的个人权利,不借助于任何外在的、客观的主体与规范。自然权利以人类的基本需求和欲望为前提和基础,并从人类的自然禀性中获取伦理和道德的合理性,所以是一种不言而喻的个人权利。自然权利的基础性内容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尽其所能地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4]霍布斯最为关心和看重的是生命保障,并且将生命保障视作一切行为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基本依据。但是,霍布斯式的生命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个体的生命和人类个体通过劳动等合法方式和途径所获得的物质资源,特别是满足人类生命保存的各种生活资料。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序列中没有财产权利,但是其财产权利对于自然权利来讲不仅具有构成性价值而且具有工具性价值。

二、合法性与财产权利

在古典自由主义中,财产权利关涉到政治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政治合法性是对统治权利的认同,[5]其包括两重内涵:被统治者的心理认同;统治者的合法性。财产权利的基本功能和价值在于确定赋予某一个人的合法额度,即从法律上确定应该归属于特定某一个人的那部分物质资源。从财产权利的功能和价值的角度进行审视,财产权利标立和确定了合法而有效的范畴,力图防范社会成员和公共权力对个人私有财产权利的侵害。对私人财产权利持续、稳定以及有效的法律和政治保障机制,自始至终是霍布斯、洛克等古典政治哲学家通过社会契约来建构国家政权最为强烈而原始的动因,并成为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建构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框架最为基本的考量。

哈贝马斯认为,最迟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开始关注政治合法性的研究。[6]在此,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一个判断: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已经开始思考和审视政治统治的正当性议题。而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外在的、客观的自然秩序与法则。在传统自然法哲学的理论架构之中,人类共同体不仅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而且必须服从于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具有普遍约束力自然法则是先于且独立于人类意志的。所以,传统社会的国家政权要想获得民众的认同,要么取决于一种外在的、客观的自然法则与秩序,要么取决于一种假定的、客观主体,而不是被统治者的内心认同。随着自然科学的进步和人类观念的进化,实践和理论论证逐渐分道扬镳,结果导致依靠自然法则和上帝旨意支撑的政治统治合法性的终极根据逐渐减弱,而人类自身及其基本需求作为政治合法性的终极根据和基本标准开始确立。从此,人类自身及其基本需求成为人类社会中政治制度设计和法律体系建构基本标准和终极根据。对人及其自身需求和诉求的强烈关注使得契约国家需要依靠“同意”来建构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运行体制,由此国家权力获得了新的合法性依据。

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本质上是自然权利哲学。政治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性依据是自然权利。在列奥·施特劳斯看来,作为欧洲自然权利哲学的奠基人和开创者的霍布斯将“将政治哲学变成一种先验科学:不是因为政治哲学的原则是永恒的原则,而是因为‘原则,即正义的依据(就是法律与契约),是我们自己制订的,凭借这些原则,我们得以知道,何谓正义与衡平,何谓非正义与非衡平'。”[7]生命保存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之中都享有的绝对意义上的、排他性的自然权利。建构政治社会或国家的目标是去除自然状态之中的暴力和畏惧,保障人类生命的安全与和平。国家是人与人之间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的一个人格,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能够依据理性的判断保障来国家和平和公民的基本利益。霍布斯舍弃了传统自然法哲学中的客观原则和秩序,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性根据建基于以人类的基本需求和生理诉求为主要内容的自然权利。在霍布斯这里,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根本性基础从外在的、客观的原则和秩序位移到以人类的基本需求和诉求为核心内容的自然权利。

霍布斯最为关注的自然权利是人类自身的生命保存,并且将生命保存视作政治统治正当性的根本性依据。然而,我们应该意识到霍布斯的生命保存不仅仅指生命的维持与保全,还包括维持其生命存在的外在手段和资源——人类借助于劳动及其他合法的途径获得的财产。在此,虽然财产权利对于自然权利不仅具有构成性价值而且具有工具性价值,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将财产权利确立为一项自然权利。财产权利的确立是国家的产物和结果,而国家作为一种抽象的存在只能通过其选定的代表行事,所以确立私有财产权利只能通过国家主权者制定的法律实现。财产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所有权利。然而,霍布斯认为,财产权利不能够排除国家主权者,国家主权者享有的私人财产权利的最高权利,其位阶高于财产权利的所有者。由此可知,在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架构中,财产权利是一种为主权者和公民共同占有的双重所有权。然而,通过对霍布斯思想的审视,我们注意到国家主权者具有处置个人占有财物与资源的最高权利,但却严令禁止国家主权者随意侵占或者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利。要想剥夺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利,国家主权者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性条件:个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必须被用于保障国家的安全与和平。可见,霍布斯将财产权利设置为公共权力非法扩张的合法性障碍。在此,我们可以认为,霍布斯虽然没有将私有财产权利作为直接的理论根据来论证和诠释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但是作为自然权利组成部分的财产权利已经开始作为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核心内容。

三、个人自由与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政治哲学,自由主义是以个人自由作为政治价值观核心的思想派别的集合。自由主义各种变体的家族相似性在于:具有现代性的关于人与社会的基本的、确定的理念。这些理念包括“个人主义、平等主义、普遍主义与社会向善论”[8]等四个基本要素。但是,在不同时代和发展阶段自由主义基本要素的位阶序列是不同的。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最为突出的特征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理论立场可以溯源到霍布斯,霍布斯利维坦式的政治结论很难被界定为自由主义,然而其理论架构的逻辑起点与理论假定是标准的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和价值观,个人主义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对待他人、社会的观点和意识,个人以及由个人自然聚集的社会独立且优先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霍布斯调整了传统自然理论中自然义务和客观规则的序列,凸显出个人及权利价值的原初性。霍布斯对个人与权利原初性的肯定,代表着其舍弃了某种外在的、客观的自然法则与上帝意志的本根性,凸显了个人相对于通过契约方式建构的国家的基础性地位。易言之,国家是保障个人权益的一种人为设置的工具。在霍布斯看来,国家不再是价值理性而仅仅是保障个人生命与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理性,国家只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的个人通过信约的方式而构建的一个人格,根本目的是解决人类原初状态的缺陷,更好地维持公民的生命安全。

霍布斯设计的国家犹如利维坦,国家主权是非限制性、无约束性的。虽然霍布斯强调国家主权的非限制性与无约束性,国家统治的至上性,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不管国家主权具有多么的至上性,国家却对个人担负着无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生命权。但是,国家对于个人负担的无可推却的义务不仅是简单的保持个体的物理存在,而且还囊括个体保持其生命存在的依法通过自身的劳动所获得的物质财富与资源,即财产权利。霍布斯之前,英国民众对于自由的认知是以权利为基础的,对权利的认定是特殊而具体的,且需要追寻到限制封建国王无上权力的历史法案。而霍布斯所主张的自由具有平等性和普适性,社会之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利享有。国家主权者虽然有权利享有和处置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利,但是通过国家和法律确立的私人财产权利保障了公民在私人领域内行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从而确保存在一个合法的公民免于迫害的私人范畴。虽然霍布斯没有将私人财产权利视作自然权利,但是任何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侵犯都会危害个人的生命权,因为私人财产权利不仅是个人生命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实现个人生命权的不可或缺的外在条件。

C·B·麦克弗森将霍布斯立基于“所属”的个人主义称之为拥占性个人主义。麦克弗森所界定的拥占性个人主义的基本内涵为,“在本质上,个人是其所属的人身与自然天赋……的拥占者。个人不是一个伦理性的整体,也不是社会性整体的构成性部分,而是其本人的拥占者。”[9]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权利而延伸的自由来自于人身及其自身所属的天赋。因此,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是拥占权的结果。同时,立基于个人自身及其所属自然天赋的财产权利是确保个人生命以及维持各种天赋的基本根据。所以,财产权利是确保人类生命保存与意义实现的基础性条件。可见,借助于财产权利来确立人们活动与行动的界限是确保个人自由所必不可缺的。因此,可以说财产权利是个人自由实现的前提性条件。

四、社会正义与财产权利

在霍布斯看来,人与人之间相互敌对的自然状态不存在正义与否的理念。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预设的人与人之间相互敌对的状态,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取一个保障人类基本需求、契合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伦理规范与秩序。在霍布斯的理论架构之中,人类为了维持自身的保存与生命安全完全依靠自身的生理需求与禀性行动,想尽一切可能占有可能占有的任何资源。此外,人与人具有的能力大致相当。“霍布斯‘希望的平等'这一新的观念,遵循着他关于‘能力平等'这一观念的扩展和修订。”[10]这种平等主要地体现为能力平等。人类不仅要寻求私利,而且具有平等的能力,这将导致人与人之间不断地处于暴力侵害和恐惧死亡的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之中,人类饱经风霜与苦难,且人身安全和利益都不能够得到持续而稳定的有效保证,但是人类依靠其自然禀性完全有能力脱离人类敌对的原初状态,努力建构一种理想而和谐的生活境遇。但是,人类借助于脱离自然状态的工具与手段来源于人类自身自然禀性。人类之禀性包括激情与理性。激情,特别是对死亡的畏惧必然诱导人类自拔于自然状态去保持生命的存在。理性,也即自然法,将给予人类脱离危险境地,进入和平的社会状态以方向。自然法是人类理性所发现的一种恒久不变的普遍性准则,给与人类以权利意志,其根本目的是引导人类去做那些保障自身生命、寻求幸福生活的事情,阻止人类去做侵害生命安全、破坏社会基本秩序的事情。在此,霍布斯清晰而准确地将生命的保存作为正义的最终根源。

“‘所订信约必须履行'。这一自然法中,就包含着正义的泉源。因为事先没有信约的出现的地方就没有权利的转让,每一个人也就对一切事物 具有权利,于是也就没有任何行为是不义的。”[11]正义是契约的践履。霍布斯非常重视“所定信约必须履行”的自然法则,并将其放置在重要的位置。另外,契约履行本质上是权利的转移。如果没有“所订信约必须履行”的自然法则,那么人与人之间相互订立的契约是一种没有约束力和限制性的契约,上帝给予人类对于一切事物的所有权依旧存在,自然状态依旧会是一种不能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的危险状态。所以,“所订信约必须履行”意味着基于平等基础之上的社会基本秩序与规则的建立,蕴含着社会正义与公平。可见,契约包含着正义的源泉,契约的履行是区分正义与否的基础性依据。

但是,契约的履行仅仅是霍布斯正义理论的程序性内容,而借助于契约的形式将财产权利纳入到正义的范畴才是霍布斯正义理论的实质。在人类内心范畴自然法是有控制力的,但是由于激情的强势在人类行动的外部范畴自然法是没有控制力的。“所订信约必须履行”是社会正义的根源,然而当存在阻碍契约践履的因素时,契约便是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和控制力,也就根本不会有所谓的社会正义。

当人类处于相互争斗的自然状态时,契约的履行经常性地受到暴力和战争的威胁,契约的履行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正义的存在必须以独立于社会之上的强制力——政府的存在,以经常性的威慑来维持契约的履行,从而规约人类以对等的方式保证通过契约、作为放弃自身所有权利而获得补偿的财产权利。在自然状态之中,根本不会存在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政府——独立于社会且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在霍布斯看来,一个正义的社会是给予每一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资源以恒久而稳定的期望的社会。所以,在没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的地方,就没有契约的履行,也就不存在社会正义,也就没有财产权利。因此,在本质上,正义是人与人之间所订立契约的践履,而契约的有效性来源于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权力的确立,此时财产权利也就设立了。总之,正义是人与人之间所订立契约的履行,而契约根本性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占有和获取财产的权利。因此,公民财产权利的持续而有效的保障是正义的应有之义。

正义是对人与人之间平等地订立契约的履行,而契约在国家社会中体现为通过法律认可的人类社会的基本规范。财产权利是法律规范的结果。所以,公民审视社会正义与否的直接性凭借是国家制定的基本法律规范,特别是民法。民法是决定公民权利的法律,是界定社会之中每一位成员所保有或者行动权利的依据,具有普适性。霍布斯认为,国家社会中的法律,特别是民法是分配公民所应占有资源的额度、划分个人所应占有财产权利界限的基本框架与标准。因此,可以说霍布斯的正义理论是以财产权利为基本内容的分配性正义。霍布斯以和平与安全作为人类社会的首要价值,将正义归为对信约、规则与法律的履行与遵从,而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资源的合理分配和财产权利的确立。因此,霍布斯的正义是以私人财产权利为基础的分配正义。

五、结语

“尽管霍布斯本人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的哲学比大多数自由主义的公开倡导者的学说包含更多的自由主义成分,”[12](Pivii)奥克肖特如是认为。洛克与霍布斯都对不可剥夺的财产权利的绝对性进行体系性的辩护,都力图证明主权者如果侵犯事关公民生存和幸福的财产权利时,公民都享有正当的反抗权利。然而,与洛克相比,霍布斯的财产权利理论更为复杂而深刻。洛克强调财产权利的对象是人们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的金钱和地产;而霍布斯则强调财产权利对于人类生命和个人自由的重要意义。可见,霍布斯的财产权利理论为学者所忽视甚至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不像洛克那样契合资本主义的历史语境,突出商业财富的意义和价值。因此,与洛克相比,霍布斯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背景来对财产权利进行定义和阐释,其所要保障和维护的财产权利具有更多的实质性和广泛性。可见,霍布斯通过每一个人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财产权利,以及通过财产权利确立的公民反抗权利等理论原则,为自由主义哲学谱系中的民主内涵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世界资本主义民主体制的建立确立了基本原则。

[1][美]列奥·施特劳斯,著.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2.

[2][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2.

[3][英]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导论[M].王涛,赵荣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9:13.

[4][英]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9.

[5][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王远飞,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12.

[6][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6-187.

[7][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26.

[8][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M].曹海军,刘训练,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2.

[9]C·B·Macpherson.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Hobbes to Lock[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3.

[10]刘小枫,陈少明.霍布斯的修辞[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59.

[11][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08.

[12]Michael·Oakeshott.“Introduction” to Hobbes's Leviathan[M].Oxford:Basil Blackwell,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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