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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在中小民营企业中的应用及完善①

2013-08-15罗光宇欧阳晨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企业

罗光宇,欧阳晨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政治与法律系,湖南 娄底417000)

一、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从一个案例说起

张某在2008年8月在某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十元作为注册资本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营信息咨询业务。并将该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刚开始时该企业营业形势很好,收益颇丰。于是谭某就找张某协商,希望加入该企业,协商成功后就与张某签订了协议参加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投入了5万元人民币。但是一年以后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欠了10万元的债。于是刘某决定于2009年8月自行解散该企业,可是由于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谭某在事实上形成了合伙关系,因此判决责令由张某与谭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以上案情,我们了解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及其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区别于具有法人人格,公司资产独立于投资者且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法律并不要求缴纳最低的注册资本金而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也只归投资主体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企业的财产和投资者个人的财产混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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