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韩非的法哲学思想比较及其现实意义管窥①
2013-08-15金维明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6期
金维明
(佳木斯大学 人文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一、霍布斯的法哲学思想
霍布斯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也是近代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开创者之一。在他的主要政治学理论专著《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以人性论和自然法为基础、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系统阐述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霍布斯认为,哲学思考的逻辑顺序是从自然到社会。因此,人首先是一种“自然物体”,因而人的自然本性支配着人的思想和行动,并决定着社会生活。所谓自然本性,在霍布斯看来,主要指人的各种自然能力以及自然欲望如趋利避害、自我保存等,这种本性自身就含有相互争斗的根源,即人们为了追逐自身利益而相互竞争甚至侵害别人,所以人的自然本性是恶的。霍布斯认为,国家产生之前,当人们在缺乏具有绝对权威的公共权力约束下完全按照天然本性生活的时候,可以把这种状态称之为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受到自然本性的驱使而相互斗争和残害,过着惊悚恐惧的生活,因而自然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没有公正、是非可言。霍布斯的法哲学思想就是以这种自然状态作为逻辑支点。
霍布斯从自然状态出发,提出了自然法这一范畴。他指出,在自然状态中,本来人人具有绝对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是趋利避害的本性却使人相互争斗、人人自危,反而不能自保,从而与人的自我保存本性相冲突。于是,人的理性就开始显现出约束人类自身随意行为的力量,指导人们为了自保、和平与安定而遵守一种共同的行为规则即“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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