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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中的共同体与个人

2016-12-01何凯玉

智富时代 2016年12期
关键词:霍布斯卢梭洛克

何凯玉

【摘 要】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三者的政治思想中均涉及到了社会契约论,产生了一系列有关共同体与个人的原则、规范。从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共同体与个人的倾向性和个人在共同体中享有的自由这三方面对三种契约中的共同体和个人进行评判分析后认为洛克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共同体与个人是最具合理性的。

【关键词】契约;霍布斯;洛克;卢梭;共同体与个人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中,在共同体产生之前个人处于互相争斗的战争状态,订立契约成立共同体之后,个人服从于主权者的绝对权威,个人自由以法律为准绳。洛克社会契约论中,共同体产生之前个人处于和睦状态但有不便之处,订立契约成立共同体之后,个人和主权者都受契约内容约束,个人依旧享有生命、自由、财产权。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自然人处于独立、平等中,私有财产的出现使不平等源起,为了平等需要个人订立契约成立共同体后,人人是平等的,人人又都是自由的。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评析三种社会契约论中的共同体与个人。

一、从自然状态中的个人来说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均描述了自然状态中的人,但其出发点和目的有所不同。霍布斯把人性中相互不信任的残酷无情的斗争性孤立出来,又提出了自然法,有了这两个因素,才可以形成能够组成社会的人性。因此,霍布斯描述自然状态是为了设立一种能够顺其自然进入公民社会的人,并且在自然状态中赋予了个人自然权利,使人们在形成共同体订立契约时有酬资可以放弃。契约中自然状态的人为私利所驱使,进入社会就必然成为一种手段,萨拜因评价霍布斯为“既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功利主义者,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个人主义者了。” i每个人都是为了私利的更好实现才订立契约进入公民社会。洛克自然状态中的人同样是为了创制一种适合进入公民社会的人性而设立的,个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和睦安全,但是仍有缺陷,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自由、生命和财产权利个人才进入共同体。但洛克和霍布斯自然状态中的个人还是存在不同,洛克更倾向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在订立契约时并不交出所有权利,成立共同体只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由、生命、财产安全。而霍布斯把人性规定为残忍的斗争状态为订立契约交出全部权利做了铺垫,其更倾向于使个人服从权威,他的契约或许根本不是契约,而是服从命令。卢梭描述的自然人剔除了适应于公民社会的人性,他描述自然人是为了揭示出一种平等状态,原始自然人生活平等而独立,他把战争归结于物的关系,私有财产出现后引起了不平等,与自然人的状态呈现出对比,由此产生了成立共同体的需要,因此卢梭的自然人服务于平等。

二、从共同体与个人的倾向性来说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个人进入共同体后便要无条件地服从主权者,主权者的命令不得违抗,不得推翻主权者的权威,不能订立新的契约,因此共同体对于个人有绝对的控制权,个人进入共同体后便被共同体的权威所湮灭,这种无条件的服从和尊重缺乏合理性,“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威只有在它们对单个的人的安全有所贡献时才是正确的,因而服从与尊重权威便缺少合理的基础,除非预料到这种服从与尊重会产生更大的个人利益而不是相反。” ii谁也无法保证主权者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是出于共同体利益,不会偏私,霍布斯这种倾向于共同体的特点,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缺乏必要保障。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中,成立共同体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他指出建立政府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个人自由在洛克那里是十分受重视的,因此洛克的思想中更加倾向于个人,共同体的出现是保护个人的需要,裁决纷争,保护个人利益,并且个人被赋予推翻立法机关的权力,这也为保护个人权利又提供了一层保护伞。卢梭的理论中最重视的是公意,公意考虑的是共同利益,个人进入共同体之后成为共同的‘我,突出整体的一致的意志,因此卢梭强调的是共同体与个体的同一面,无视私意,将国家视为共同的“我”,没能清楚地解释共同体与个人的真实关系,公意容易使服从压倒个人,也容易使自居公意代言人的当势团体侵害个人利益。

三、从共同体中个人享有的自由来说

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中,个体进入共同体享有的自由都是以法律为界限的,法律未加规定的领域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这种自由按照伯林对自由的分法属于消极自由。但二者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是不同的,法律是由被授权方也就是主权者制定的,霍布斯理论中的主权者拥有绝对权利,不受限制,主权者高于法律。因此当以法律的名义侵害到个人自由时,个人是无力反抗的,由于主权者并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内容的限制,因此难保主权者所制定的法律政策都是出于人民的共同利益、保护个人利益而出发的,因此个人享有的自由无法保障。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中,主权者是契约的订立方,受到契约内容的约束,主权者的权力并非绝对的,必须依据人民的共同利益、共同福利来制定法律以更好地保护个人自由,如果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个人自由或者侵害了个人自由,个人是可以推翻立法机关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建立新的立法机关以制定符合保护个人自由要求的法律,因此和霍布斯相比,洛克的所创立的共同体中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更为有力。卢梭的理论中,个人自由是由服从公意带来的,是一种积极自由,他认为服从公意就是服从于自我,没有共同体就没有所谓的自由。在共同体产生之前,由于私有财产的出现使人类处于不平等中,订立契约建立共同体就是为了平等,不服从集体的人就无法获得平等,没有真正的自由可谈,可见在卢梭那里自由与平等是划等号的,自由与平等都离不开共同体,离不开公意。但是卢梭强调公意的特点使他忽视私意和众意,无视共同体中不同利益派别的存在,往往是空洞的,由于公意不受限制,反而容易遭到利用,或者个人被公意所绑架,这些都在政治实践中有所暴露。由于卢梭赋予了公意极高的地位,不受任何限制,而且他没有提供任何预防公意滥用的措施,想当然地以为在国家中,个人自由与集体的权威不存在任何冲突,因此,一旦二者发生冲突时,个人自由无力抵御集体权威,个人自由反而会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三种契约理论中共同体与个人的模式各有不同,共同体和个人只有在处于平衡时才是最好的状态,偏于任何一方都会带来问题。霍布斯理论中个人被共同体中的主权者牢牢掌控,个人自由无法保障。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刻意强调服从于公意,强调个人和共同体的同一面,但实际上公意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使个人自由无法真正得到有力保障。三种模式中,我认为洛克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共同体和个人最具合理性,订立契约后共同体与个人保持一定距离,仅仅承担保护个人自由、生命和财产的角色,在违背立约目的时个人还可以推翻订立新的契约,个人自由能够得到保障。这种模式中共同体和个人基本处于平衡的状态,保护个人订立法律与避免自然状态缺陷的任务交由共同体执行,但共同体又不致完全掌控个人,个人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得到实现。因此我认为三种模式中,洛克契约中的共同体与个人是最理想的模式。

注释:

i[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版,第526页。

ii[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版,第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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