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2013-08-13赵彦飞杨慧琼
学术探索 2013年6期
赵彦飞 杨慧琼
摘要:党的十六大以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了许多成绩,只有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度,主要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强化舆论监督的抑制腐败作用等四个方面进行建设,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效力,对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进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达到反腐倡廉的目标。
关键词:权力监督;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6-0069-04
惩治预防腐败体系是一个新概念。十五大的提法是:“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十六大的提法是:“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抓教育、制度和监督的工作重点。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今后一个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主要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强化舆论监督的抑制腐败作用等四个方面进行建设。
一、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监督
胡锦涛同志指出:“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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