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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评析

2013-08-13袁锦秀李志

学术探索 2013年6期

袁锦秀 李志

摘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现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仍然存在着法律规范较少、效力层次低、社会实用性差以及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等缺陷,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除了沿用已取得的成就外,还必须加强立法,化解现有法律制度的相冲突的局面。

关键词: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定宅基地使用权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6-0059-0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物。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集体土地。宪法把我国土地属性划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类型,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项用益物权,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1](P22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使得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既保证了土地的公有属性,同时又能够满足农村村民有土地可以建造房屋,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共同保障了农村村民的最基本的生活,是现行我国农村村民依法可以获得的最基本的权利,为维护农业和农村稳定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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