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民间借贷法律监管问题及建议

2013-08-07王伟田俊领谢东军

金融发展研究 2013年6期
关键词:融资主体法律

王伟 田俊领 谢东军

民间借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贷款人和非金融机构贷款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活动①。民间借贷具有手续便捷、利率偏高、易聚风险、资金来源多渠道、放贷主体职业化、借贷平台网络化的特点,包括自然人借贷、温州为代表的地下钱庄模式、青岛为代表的中介模式、郑州为代表的担保模式、网络借贷五种模式。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存量资金增长超过28%。央行一份调查报告指出,2010年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已超过 2.4 万亿元。社科院2012年社会蓝皮书引用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

一、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不完善

1. 缺乏民间借贷专项法律规范。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等原因,金融法律主要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对象,没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民间借贷立法层次低,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作出全面规范引导,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民间借贷立法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范围和法律地位。

2. 民间借贷立法协调性差。由于“ 宜粗不宜细” 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原因, 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融资主体法律
融资统计(1月10日~1月16日)
融资统计(8月2日~8月8日)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融资
融资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