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残儿童社会工作中的督导本土化实践——以院舍社工服务为例
2013-07-21赵晴
社会工作 2013年3期
一、孤残儿童社会工作与社会工作督导
“孤残儿童”不是“孤儿”和“残疾儿童”概念的简单叠加。由于目前对孤残儿童的概念尚无权威定义,参照《民政词典》内对“儿童福利院”的解释,可以将孤残儿童理解为“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其公民权利、生存、生活和受教育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冯洁嫣,2010)”。儿童福利院的供养方式一般有国外领养、家庭寄养和集中供养。本文中所指的孤残儿童社会工作就是在儿童福利院内对集中供养的儿童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也即下文中的院舍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督导在培养院舍社会工作者和发展孤残儿童社会工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证了院舍儿童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并与社工一同成长,不断拓展孤残儿童服务。
督导不是社会工作所独有的,但是督导作为一种社会工作间接方法,始终是社会工作重要的一环。在关于督导的第一本社会工作教材中,罗宾森认为督导发挥着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功能,即某一领域内,由掌握较多知识和技能者培训掌握较少知识和技能的人。此后,《社会工作百科全书》认为督导是通过实务工作传授知识和技能的教育过程(A lfred Kadushin,Daniel Harkness, 2008)。本文所研究的督导是指在儿童福利院内为社会工作者提供的督导服务。从督导的功能、目标和过程三个方面给本文所指的督导服务下个定义:在儿童福利院内,为了实现提高院内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培养院内社会工作人才的最终目标,督导者对被督导者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提高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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