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中国股份公司制银行的法律规制
2013-07-05■李婧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5期
■李 婧
鸦片战争的炮声,轰开了近代中国的大门。伴随着西方铁骑而来的,不仅是坚船利炮,还有西方先进的思想和制度,其中就包括了具有改变世界意义的以股份制为主的金融制度。国人在惊讶、抵制、反抗之后,被股份制银行超大的集聚资本能力、严格的监管制度、有序的公司治理机制所吸引,于1897年建立的中国通商银行,开启了中国金融业现代化的大幕。在金融业现代化的进程中,为规范市场、调整新型的金融关系,金融立法应运而生。从此,金融法与股份制相伴而行,共生发展,互相作用,演绎了一首近代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的历史之歌。
一、股份制银行在西方的诞生与实践
伦敦这一世界金融中心,开创了诸多影响深远的金融制度。作为现代银行制度重要内容的股份公司制就发源于17世纪的英国。1694年,在国王威廉三世的支持下,英国商人组建起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以英格兰银行为代表的股份制银行因其股份的开放性、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及资金积累的迅速性等优势,促使英国私人资本银行、合伙银行纷纷转制或并入股份制银行,成为银行业主要的资本组织形式[1](P2-3)。
除了英格兰,苏格兰等地的银行也开始了股份制的实践。在英格兰银行建立后一年即1695年,苏格兰议会建立了股份有限制的苏格兰银行,并授予该行在苏格兰21年的股份银行业垄断权。1746年英国亚麻制品公司成立,拥有直接从事银行业务的特权,且这两家皆为国家所有的公有银行[2](P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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