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认定评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垄断纠纷案
2013-04-21叶若思祝建军陈文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3期
关键词:标准
文 / 叶若思 / 祝建军 / 陈文全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认定评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垄断纠纷案
文 / 叶若思 / 祝建军 / 陈文全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的评析,论证了在标准必要专利背景下,在特定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比如在3G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此,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责任
当今世界,新技术不断涌现并蓬勃发展,而知识产权法为应对和调整这些新技术所引发的利益纷争,更是不断拓宽其新领域,大有让人目不暇接之势。在全球无线通信领域,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所带来的跨国大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更是进一步印证知识产权法对之调整的重要性。
2013年伊始,深圳中院一审审结了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案,该类纠纷属于新技术条件下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毫无疑问应被称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纠纷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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