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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原则

2013-04-13关淑芳

关键词:主体法律

关淑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律系,北京100089)

一 公平的含义

公平一词,谁都不会感到陌生。不论是古今,还是中外,公平皆属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但公平究为何物,其和正义的关系如何,迄今仍意见纷纭,未见一致。

在我国古代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公平就是指平均,因而才有了“不患贫患不均”的说法,这一观念迄今仍留存在不少国人的心目中,并成为判断是否合乎正义的重要标准。在早期西方的很多学者看来,公平和正当也具有等同之义。如苏格拉底将公平理解为被规矩认可的行为;其弟子柏拉图认为公平就是各司其职,各得其所。柏拉图将灵魂划分为理性、激情和欲望,进而提出四种主要的德性,即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智慧是统治者的德性,勇敢是战士的德性,节制是劳役者的德性。当各个行业的人士都各自执行自己的职责,互不干扰,各行其是时,即为正义。[1]当然,西方早期关于公平、正义之含义及内容,论述最充分者莫过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平予以定义及分类。这些论述时至今日依然有着极为重要的参考意义。如他从表现形式的不同,将公平分为普遍的公平和特殊的公平。前者是指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都须符合道德和法律,公平正义与至善为同义语。而特殊的公平则有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或称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乃是指比例上的平等。而矫正的正义,主要是“依据算学比例”而“在破坏合同而产生的不当利益和他人所受损失之间的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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