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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的法律保障

2013-04-11胡朝钦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合同法用工

胡朝钦

(长沙县司法局,湖南 长沙 410100)

论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的法律保障

胡朝钦

(长沙县司法局,湖南 长沙 410100)

当前,大学生以非全日制就业的形式兼职劳动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引发的劳资纠纷,大学生维权难的案例也层出不穷。如何在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同时,保护好他们的劳动者权益,构建我国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的法律保障机制是当前值得讨论的话题。

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予以明确,这适应了非全日制就业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具有用工成本低廉,用工形式灵活、法律规制宽松、便于管理,便于自主就业等特点,受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好评。另一方面,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起步较晚,且立法对其仅仅作了轮廓式的规定,无论是实务操作层面还是法律适用方面都出现了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在我国的庞大的劳动者队伍中,有支特殊的大学生打工群体。2007年3月底,广州媒体报道快餐业涉嫌非法雇佣大学生,其全部员工七成以上都是兼职工,其中又以在校大学生居多[1]。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打工大学生兼职劳动法律保障问题的探讨和研究。随后,2007年6月29日,国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设专节作了相应的规定,为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的法律保障奠定了理论基础。大学生的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大学生自主在课余时间向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法律行为。不包括学校统一派出实习、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以及服务于家庭或个人的家政、家教活动。研究、立法和实践均已表明大学生的非全日制就业应该视同《劳动合同法》完全意义上的非全日制用工。大学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而且,我国还应结合大学生的身份特征和就业特点,探索构建大学生劳动者特殊的法律、社会保障机制,以完整、科学、公平地维护大学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需要明确非全日制就业是与非全日制用工相对应的概念。两者实际上指的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从劳动者角度来讲就是非全日制就业,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讲就是非全日制用工。

一、研究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

(一)以小时工形式出现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突破全日制用工形式,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两种主要的用工形式之一

通过实地调查和研究发现,大学生打工主要是以非全日制就业(用工)的形式出现,和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大学生为数不多。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加强对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的法律保障研究,对大学生来说,有较强的实际意义。

(二)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现象大量存在而且纠纷频发,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切实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大学生的独立意识和劳动意识越来越强,大学教育的愈加开放和自由,特别是大学学分制度推广后,更多的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加入到兼职劳动者的大军。兼职目的的多元化、兼职种类的多样化、兼职内容的简单化、兼职渠道的有限性构成了大学生兼职的现状[2]。但是,由于大学生打工者,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社会经验和依法维权意识,加之,我国的立法层面对这一特殊群体在劳动过程中的法律保障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大学生打工者在全日制就业过程中发生劳资纠纷,权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2006年3月1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职场陷阱坑苦学生,大学生维权率只有10%》的文章,指出虽然大学生有知识、有理性、综合素质较高,但维权意识不强[3]。

(三)规范劳动用工市场,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规范劳动用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社会政治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如何克服当前我国在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弊端,解决日益突出的劳资矛盾纠纷,切实保护好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既发挥好大学生打工者的聪明才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又能解决好、维护好大学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要求我们针对具体问题、具体现象,把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法律保障制度设计好,消除法律空白,对大学生打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二、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法律保障面临的困境

(一)全社会的重视程度不高

1986年开始,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各地开始大规模的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开始探索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届此,国家基本完成劳动法律规范建设,制定完成了较为完备的劳动法律关系准则。但是,我国处在特殊的社会转轨期,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多元化经济、多元化组织、多元化思潮、多元化的用工、多元化的利益相互碰撞,激荡摩擦[4]。

传统观念中的衣食无忧的天之骄子大学生群体,兼职打工现象,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悄然兴起并迅速普及。但时至今日,社会各阶层,包括法学界、行政机关、企业、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对大学生打工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视和研究相当不够,甚至,有极少数人仍错误地坚持认为应该排除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应让大学生回归学生本位,还其学籍身份,否定其作为劳动者权利的能力。

(二)新事物,理论和实务经验不足

大学生课余兼职现象,特别是应以劳动法予以调整保护的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的问题,在劳动法理论与实务届仍属新生事物。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法律保护的特别法律规范或权威司法解释,而且各地在司法实务中,对相关案件的判决所持观点,仍有相当的冲突和矛盾。

(三)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劳动合同法顺应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现实,借鉴了国外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继承和发展了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但是《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相当的谨慎和严格,并没有全面、细致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界定、适用范围、衔接配合、社会保障机制等作出规定。因此,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不能全部解决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中需要解决的所有问题。

(四)相关配套衔接体制需要在实践中去不断完善、检验和提升

目前,由于国家和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制定有关非全日制就业的法律和法规,以致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方面无法可依[5],更谈不上对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进行完备的法律政策保障了。因缺乏国家和地方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政策法规依据,导致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合同管理、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维权保护等方面难以与现行的以全日制用工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相衔接。大多数大学生在进行一段时间的非全日制就业以后必然过度到全日制就业,而对上述问题的衔接配套政策法规基本空白。

近年来,包括大学生群体在内的非全日制就业群体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超市、餐饮、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大学生小时工越来越多。立法的滞后严重影响着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的发展和以社区服务业为代表的适合非全日制就业的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用人单位的相对“成熟与强势”与大学生群体的相对“幼稚与弱势”使得在这场强弱失衡的维权斗争中,权利受损的往往是作为劳动者的大学生一方。

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的法律保障问题的现状可以归纳为:社会重视程度不够,政府管理者无经验可循,法律政策空白乏力,劳资双方均不满意,矛盾纠纷层出不穷。

三、构建我国大学生非全日制用工法律保障体系的设想

从研究成果与一些地方的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的实践来看,构建我国大学生非全日制用工法律保障体系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尽快以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形式,明确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的法律性质和鉴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和工作特点,出台针对大学生劳动者的若干特别保护措施。与一般的劳动者相比,非全日制就业的大学生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后,往往“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发展不能完全适应新型劳动关系的迅猛发展。而且,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地方。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造成对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力的处理和纠正,也是大学生在劳动维权过程中遭遇的最大的尴尬。因此,必须尽快以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形式,依据《劳动合同法》明确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修改《劳动合同法》和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综合部分地区出台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积累的有益经验,结合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特征和工作特点,制定特别的保护措施。比如限定大学生劳动者的劳动强度、限定工作时间、禁止从事的行业和提供的服务内容,强制签订劳动合同、强制购买特种保险,建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决纠纷的特殊部门等等,以全面加强大学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二)全面清理、规范和健全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实施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劳动用工的规章制度是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延伸和具体化。换言之,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调整劳资关系的“内部法”,可以解决许多法律法规解决不了的具体问题。现存的劳动规章制度,绝大部分是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基本没有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规章制度,特别是适用于大学生劳动者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监察执法部门也很少对用人单位在制定大学生非全日制用工时的劳动规章制度予以监督和审查。

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应指导用人单位,对照《劳动合同法》全面清理、规范、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教育、劳动定额、劳动纪律等重大事项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大学生的身份特征和工作特点,要在保障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自主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大学生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规章制度。确保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并严格执行。

(三)修改《高等教育法》赋予高等学校指导、保护大学生非日制就业的职责

非全日制就业的大学生与其他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双重性。在同一时段内,非全日制就业的大学生同时具有大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劳动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关系对大学生而言泾渭分明。虽然,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笔者认为,大学生在非全日制就业过程中纠纷多、维权难的一部分原因是大学生没有就业经验,缺乏就业指导、也没有相关的救济渠道。在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已经成为社会普遍现象,被部分大学生所实践的今天,高等学校应当在大学生的非全日制就业过程中有所担当。政府、学校、企业应该共同联手来预防和解决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过程发生的诸多问题。笔者建议: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高等学校在大学生兼职就业过程中学校需要履行监督、指导、管理、服务的职责;由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高等学校成立常设的就业指导机构,专门司职: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劳动保护维权的咨询、指导,劳动合同签订鉴证等工作。要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维权能力有所提高,政府、企业与学校在大学生劳动维权工作中能良性互动。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大学生全日制就业蓬勃发展的态势,构建政府主导,高校、企业、社会全面参与的大学生非全日制就业法律保障体制机制,刻不容缓,全面保护大学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1]钱小敏.论“兼职大学生”的法律身份[J].时代经贸,2008,(6). [2]罗绍林.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关系及权益保障[J].人民论坛, 2012,(27).

[3]杨晓,谭和平.高校学生兼职权益法律保障路径研究[J].法律经纬,2008,(4).

[4]魏裕儒.规范劳动用工构建和谐社会[EB/OL].人民网http: //www.people.com.cn/GB/43063/107687/107814/108012/670 8417.html??2007-12-27.

[5]金维刚.我国非全日制就业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3,(4).

Legal Guarantee of College Students'Part-Time Employment

HU Zhao-qin
(Changsha County Bureau of Justice,Changsha,Hunan,410100)

At present,college students in the form of the part-time work is a very common phenomenon,therefore the labor disputes and the case of college students’rights safeguard are a lot.How to guarantee the college students’right and protect their labor rights with the aim of making a law safeguard mechanism of college students in china is worth of being discussed now.

college students;part-time employment;legal protection

D922.54

A

2095-1140(2013)01-0100-03

(责任编辑:王道春)

2012-12-10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资助课题《高职学生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问题研究》(XJKO11BZJO27)

胡朝钦(1978-),男,湖南湘乡人,长沙县司法局副局长,长沙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讲师,三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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