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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中如何驳回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2013-04-10陈国峰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主观嫌疑人犯罪

□陈国峰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310012)

一、问题的提出

利益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虽有失偏颇,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利益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刑事审讯是刑事案件调查的首要环节,其运作过程直接关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等切身利益。因此,面对审讯人员的进攻,犯罪嫌疑人不仅不会乖乖顺从、束手就擒,还会想尽办法来消极否认或积极对抗。审讯室中就此呈现出一幅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激烈攻防的图景,形形色色的各类辩解就是犯罪嫌疑人设置的道道防线。由此,摆在审讯人员面前的现实问题就是,如何有效驳回犯罪嫌疑人的各类辩解,逐一摧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为最终的审讯突破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驳回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意义

作为刑事审讯的重要组成部分,驳回犯罪嫌疑人辩解在审讯各个阶段起着不同的作用。在审讯初始阶段,驳回犯罪嫌疑人辩解可以避免审讯陷入僵局;在审讯僵持阶段,驳回犯罪嫌疑人辩解可以持续性地施加压力;在审讯终结阶段,驳回犯罪嫌疑人辩解可以有效固定主观证据。

(一)驳回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可以消除“打嘴仗”式的徒劳争辩,避免审讯陷入僵局。生活中常见这样的情形:两个孩子就打坏一个玩具的事争吵起来,一个孩子说:“你弄坏了我的枪!”另一个说:“不,不是我弄的!”“是你弄的!”“不是我弄的!”然后两人交替喊下去——“是!”“不是!”“是!”“不是!”从理论上讲,坚持喊出最后一声的那个孩子是赢家,但是实际上在这种“打嘴仗”中并无赢家。[1]审讯初始阶段,犯罪嫌疑人面对审讯人员的指控,都会本能地表现出否认的倾向。此种情形如果无法妥当处理,就会出现类似上述“打嘴仗”式的争辩。这种徒劳的争辩一旦出现,不管形式上如何收场,审讯都将不可避免地被拖入僵局。因此,在犯罪嫌疑人出现争辩苗头时,审讯人员应当通过多种策略的灵活运用,及时地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驳回,以便后续的审讯能够顺利开展。

(二)驳回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可以持续性地施加压力,为最终的审讯突破奠定基础。心理学研究表明,应对压力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寻找社会支持,通过社会支持可以减缓乃至消除主体的压力感。所谓社会支持(social support),是指他人提供的一种资源,告知某人他是被爱、被关心、被尊重的,他生活在一个彼此联系且相互帮助的网络当中。除了这些社会情感支持的形式外,他人还可以提供有形的支持(金钱、运输、住房)和信息支持(建议、个人反馈、资讯)。任何一个你与之有着明显社会关系的人——比如家庭成员、朋友、同事和邻居——都可以成为你在需要时的社会支持网络的一部分。[2]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是犯罪嫌疑人社会支持网络的主要部分。当审讯人员以强有力的姿态,表明对犯罪嫌疑人否认的再否定时,其主要社会支持被阻断,心理支撑明显受到打压,心理压力持续攀升,为侦查人员后续的审讯突破奠定了有利的基础。

(三)驳回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可以突显犯罪主观故意,完善证据锁链。分析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内容构成可以发现,辩解中有相当比例是针对主观故意的。尤其是被迫交待犯罪客观事实后,犯罪嫌疑人通常会针对主观故意继续进行或多或少的辩解。此类辩解或影响案件的定性,或影响案件的量刑。不管何种情况,只有有效驳回针对主观故意的辩解,才能以主观证据验证客观行为,使案件定性、量刑的证据锁链扎实、完备。

三、驳回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具体实施

审讯策略从大的种类来讲,可以分为“压”和“引”两种方式。驳回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也可以从施压和引导两个角度进行考虑。具体来讲,可以综合运用态度指责法、逻辑推理突显矛盾、连续性追问等施压策略和釜底抽薪消弭矛盾、归利解释装饰矛盾、以常理常情引导等引导型策略,达到驳回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目的。

(一)态度指责法。所谓态度指责,是指将犯罪嫌疑人的无理辩解与不良态度相联结,施加压力,使其不敢再辩解。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一个谎言经常说,时间既久,连自己都会信以为真,此时说谎者就不再算是说谎,他所说的不实之处也就更难以检测出来。[3]因此,在审讯初始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刚出现时,审讯人员就要坚决地将其驳回。并且将各种无理辩解归因于其不良态度,持续性地施加压力,使其不敢再次提出类似辩解。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在法律框架内适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保证有罪供述的证据能力。具体可以这样操作:在主审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先由辅审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顺带问其有无犯罪行为,由其作初步陈述,以保障辩护权利。紧接着由主审人员接手正式审讯,对犯罪嫌疑人此后的任何积极否认,都要以直接、肯定的方式坚决驳回。着重强调客观行为是主观想法的表征,犯罪嫌疑人积极否认的行为是其不知悔改、积极对抗内心想法的直接体现。如犯罪嫌疑人消极沉默,审讯人员要从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入手,指明面对侦查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的权利,消极沉默是更为严重的对抗。由辅审人员接受犯罪嫌疑人首次辩解的意义在于,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辩护权利,又不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通过主审人员紧随的施压行为,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侦查机关掌握证据的充足性,打消其辩解脱罪的侥幸心理。

(二)以暂时插话形式打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通过逻辑推理突显矛盾。侦查机关面对的各色各样犯罪嫌疑人,文化、个性各有不同。如果一味使用直接驳回方式,可能激起部分犯罪嫌疑人的逆反心理,导致更加激烈的对抗。因此,对于部分性格急躁、自尊心较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其先听审讯人员陈述为由,暂时打断其辩解,再通过合理的逻辑推理突显矛盾,以驳回其辩解。审讯中最常用的逻辑推理是归谬法。所谓归谬法,就是首先假定对方的错误论题是真实的,然后从这个论题中推出一个更为荒谬的结论,从而彻底地否定对方的观点。[4]如我们在侦办某副厅级审判员受贿案时,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矢口否认,审讯人员作了如下归谬推理:“对像你这样级别的领导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是非常慎重的。我们不仅向本院的处、局、院领导逐级作了汇报,也向上级检察机关作了汇报,上级检察机关还向你们院纪检组作了情况沟通。所有的领导一致认为,你涉嫌犯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足的。因此,才决定对你启动调查程序。如果像你现在所说的,你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等于是说办案人员和所有的领导,包括你们院领导在内,决定都是错误的,只有你一个人的想法是正确。你觉得这样可能吗?”通过一番合情合理的推理,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起点,引申出一个荒谬的结论,直接动摇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根基,极大地压制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气势。

(三)以重复性发问、连续性追问方式,直追问题实质。除了上述直接否认与消极沉默两种形式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还有几种常见变种:有意地答非所问、选择有利角度回答和使用限制词作留有余地的模糊回答。前者如“你们公司承接的x单位业务,是不是都经过招投标程序?”行为人回答“我们公司是很正规的公司,所有的业务都是签订正式合同的,合同里对业务内容约定得都很清楚。”言外之意是,合同正式签订过,但对签订合同之前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却避而不答。后者如“你们之间有哪些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答:“没有,我从来不收别人钱的。”实际意思是,现金形式的贿赂是没有的,但是实物等其他形式的贿赂则是可能有的。遇到这种形式的辩解,审讯人员一定要多留心眼,听出犯罪嫌疑人的弦外之音。在此基础上,结合语境具体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心理,把其有意或下意识为之的规避矛盾和问题焦点的行为正面指出来。通过重复性发问、连续性追问等形式,直追问题实质,打破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幻想。如针对上例,审讯人员可以进一步发问“我们问你的是有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不是有没有签订合同,你不要答非所问,故意装傻。”“我们所说的经济往来既包括现金形式,也包括各种实物形式,还包括各种有名无实的借款、投资分红等形式,你把你们之间的经济往来一五一十讲清楚,不要故意曲解我们的问题。”

(四)釜底抽薪消弭矛盾。人的行为是由内在需要和外在诱因两方面共同驱动的。强烈的内在需要能够使得一些原本缺乏吸引力的刺激物变成合乎需要的目标。[5]犯罪嫌疑人知道辩解可能引发侦查人员的训斥和进一步的审讯攻势,但是强烈的内在需要——否认犯罪或减轻刑罚的需求,使得其宁可铤而走险选择辩解。除正面施压让犯罪嫌疑人感觉辩解不能成功外,审讯人员可以适时地采用釜底抽薪策略,降低争议事项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程度,打破犯罪嫌疑人心目中争议事项与定罪量刑之间的内在联结。让犯罪嫌疑人感到即便辩解成功也意义不大,从而引导其主动、自愿地放弃辩解。在压制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气势后,审讯人员再换一种不易被犯罪嫌疑人察觉的方式重新提出原先的问题,往往可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如在办理某共同盗窃案时,犯罪嫌疑人李某坚决否认其妻子是在帮助其“望风”,审讯人员作了如下一番陈述。“对你和你妻子行为性质的认定依据的是客观事实。望风只是一个专业性术语,你是否把你妻子的行为评价为望风,对你们行为性质的认定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所以你没有必要跟我们在这里争论这个问题。”如此一番合理的解释,使李某感到继续争论的意义不大,遂逐渐放弃了争论。经过教育后,审讯人员又以另一种方式提出该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你妻子是否知道你当时在盗窃汽车后视镜?”“知道。”“你在盗窃时是否知道妻子就在边上不远处?”“知道。”“假如有人来,你妻子是否会眼睁睁看着你被抓?”“……”“你觉得这样的行为不能用‘望风’来形容的话,用什么词来形容才合适?”“……”。

(五)归利解释装饰矛盾。归利型解释法,就是以价值判断的相对性为切入点,引导犯罪嫌疑人对客观存在的侦查活动、措施、程序及结果等进行有利于己的价值解读,减少、消除对抗情绪,寻找双方利益契合点,为审讯的有效推进打下良好心理基础。[6]涉及犯罪故意、动机、目的等犯罪主观方面时,施压型策略尽管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效果通常不是十分理想。通过归利解释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认知结构,使之产生彻底交代对其更为有利的认识,则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一般可以通过三个步骤实施:一是缩小主观方面对定罪的影响。“因为人的内心想法是没有办法直接认识的,所以认定犯罪主要依靠客观行为,再通过客观行为来进一步推定行为人的内心想法和主观认识。现在客观行为已经摆在这里了,你自己也讲得很清楚,这个事实本身的认定就没有多大问题了,所以你没有必要在主观认识这种问题上跟我们进行纠缠。”二是放大主观认识对量刑的作用。“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主要靠客观事实。但是对行为人的处理,则要综合考虑客观事实和主观认识两个方面。客观事实是过去式的既成事实,不管你怎么说,它都是不会变化的。所以,现在只有主观认识才是对你处理的最大变数。”三是指明如实供述主观认识的有利性。“犯罪行为是个人所犯的错误,对谁来讲都是很难以启齿的。你既然愿意、而且已经把事实讲得这么清楚了,说明你的态度还是积极的。那么你应当把认识问题继续讲清楚,进一步争取从宽处理,只有这样才是对你最有利的选择。”

(六)结合证明规则,以常理常情引导犯罪嫌疑人放弃辩解。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对犯罪事实全面、彻底的否定,审讯人员想正面强攻,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难度是非常大的。面对这种情况,审讯人员需要耐住性子,以犯罪事实、证据为基础,先从常理常情角度,驳斥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合理性。在撕开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口子,逐渐压制其气势后,再考虑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我们在办理某官员低价买房案时,我们需要证明其购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而犯罪嫌疑人张某则彻底否认其购房价低于市场价。为此,我们结合证明规则,从常理常情角度进行条分缕析,引导犯罪嫌疑人放弃无理辩解。首先,从因果关系着手分析购房原因。“人家为什么卖房给你,你自己心里很清楚,无非是因为他们公司房产开发过程中很多事情都有求于你,所以你一开口要这么多房号,人家不得不给你。”其次,分析辩解与常理矛盾之处。“你说买入价格没有低于市场价,那凭什么短短一个月后转卖,就能赚到百分之四十多的利润?”“如果真像你所说的因为市场火爆才赚到这么多钱,那么当时房子是十分抢手的,人家又有什么理由一下子就把六七个房号拱手送给你买?”最后,结合证明规则进行合理引导。“司法机关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所谓合理怀疑,就是符合常理、常情的疑问。你现在所作的辩解根本就不符合常理、常情,构不成合理的怀疑,不能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所以,你要好好考虑一下,是不是还要坚持作这样无谓的辩解。”

[1][美]弗雷德·E·英博,等.审讯与供述[M].何家弘,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182.

[2][美]理查德·格里格,菲利普·津巴多.心理学与生活[M].王 垒,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373.

[3][美]保罗·埃克曼.说谎[M].邓伯宸,译.北京:三联书店,2008:12.

[4]刘汉民.归谬法-司法论辩的常规武器[J].贵州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1(2).

[5][美]Dennis Coon,John O.Mitterer.心理学导论-思想与行为的认识之路[M].郑 钢,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437.

[6]陈国峰.归利型解释法在侦查审讯中的运用[J].吉林警察学院学报,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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