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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视角下的警务言语分析

2013-04-10刘永红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警务言语民警

□刘永红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030021)

人民警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警务言语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载体。这里所说的警务言语是指人民警察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所使用的口头语言。公安工作的对象主要是人,警察在日常接处警、处置群体性事件、治安行政管理、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侦查、群众来访接待等警务活动中,都需要借助言语进行、推动和完成,口头语言成为开展警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媒介。言语行为理论是语用学的重要理论,运用这一经典理论解析警务言语,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警务言语的本质,掌握警务言语的规律。

一、警务言语的本质是以言行事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是一种解释人类语言交际的理论,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J.L.Austin)在1962年提出,后又经过美国语言学家塞尔(J.Searle)的修正和发展。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思想是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社会活动一样,是一种有意图的行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不是词或句子等语言单位,而是言语行为。奥斯汀提出,使用语言既是组词造句的过程,也是一种做事的行为,即“言则行”。人们不是为说话而说话,当他说出某些言语时,实际上就是用这些言语在实施某种行为。奥斯汀还将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抽象为三个层面的行为: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1]“言内行为”是指“说话”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发出语音,说出有意义的语词、语句的行为,也被称为“以言表意行为”;“言外行为”是通过“说话”这一动作表明说话人为什么要这么说,亦即表明说话人的说话意图,也被称为“以言行事行为”;“言后行为”指某一行为意图一旦被听话人所领会而对其产生的效果或影响,即语言交际带来的后果,也被称为“以言取效行为”。[2]

言语行为理论为我们揭示了“说话”这一行为的本质,是说话者在借助话语传达说话的目的或意图,人们说出有意义的句子,是为了借助它所具有的意义来实施某个特定的言语行为,达到“以言行事”的目的。警务活动中,警察的大部分履行职责行为需要借助“言说”来完成,警察需要“言说”的情形主要有:1.宣告。警察对违法、违章当事人通过言语宣布处理决定及相关事项。2.回答。遇到工作对象或其他有关人士的质询时,通过言语对与警务活动有关的询问做出解答。3.解释。通过言语使工作对象了解警察机关如何判断事实、怎样理解法律和做出什么决定。4.说服。当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有异议时,警察运用言语解释自己的执法行为,使违法者知晓何以违法和受罚,从而自觉接受法制规范的制约。5.调解。民警在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通过言语对引发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规劝,使双方消除纠纷、化解矛盾。6.告知。民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言语向犯罪嫌疑人、违法嫌疑人或其他当事人表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7.获取案件信息。民警在询问、讯问中通过言语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无论哪种情形,警察以语音的形式说出带有意义的语词、语句——“言内行为”,实质上都是在履行执法办案、维护治安、法制宣传等法定职责——“言外行为”,是以“言说”的形式体现“行事”的本质,也就是说,警察的言说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二、警务言语的目的是以言取效

警务活动中警察言语行为的目的能否达成,达成的状况如何,便是警务言语的“言后行为”。依据上述言语行为理论,警察的言语行为得到工作对象的响应和配合才是有效的,言语行为的目的才算是达成。也就是说,只有民警的宣布、回答、解释、说服得到工作对象的认可,矛盾纠纷被化解,被告知人了解了自己的权利义务,民警获得了相关案件信息,警务言语才是取得了效果,否则就是言语交际的失败。美国语言学家格赖斯(H·P·Grice)提出了言语交际中的“合作原则”,认为语言交际中,说话人和听话人一般会采取合作态度,双方能够积极配合,从动机、态度、语义理解等各方面体现出高度的趋同性,因为只有这样,语言交际的意图才更容易真正实现。而且一般要遵守四个准则:量准则——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质准则——说的话要真实,相关准则——所提供信息要有关联,方式准则——说话方式要清楚明白。

但与一般的言语交际不同,警务言语交际中,工作对象往往违反“话语合作原则”,故意违背“四个准则”,使警务言语交际表现出较强的对抗性。在警察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言语交际活动中,警察想得到真实的信息,而违法、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会天然地违背“话语合作原则”,隐瞒事实真相,做出虚假陈述,或答非所问,或避而不答,或故弄玄虚,或顾左右而言他;另一方面,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侥幸、畏罪、恐慌、戒备、抵触等心理,也会表现在言语内容的真假难辨、是非混淆。所以有学者说“侦查活动是社会领域最尖锐最复杂的对抗形式之一”[3],警察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言语交锋也就成为对抗性最尖锐最复杂的言语交际之一。同样的,在警务调解工作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只讲自己的理,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词,故意违背言语交际中的“量准则”、“质准则”;而知情人作为当事人的邻居、熟人等,也常常为了袒护或打击一方当事人,故意夸大或虚构事实,或者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愿意得罪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出来作证。而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有限,与执法民警形成了信息不对称,于是对民警做出的处罚常常持怀疑态度;同时,纠正违法、违章时警察居强势和主导地位,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和强制性使得警察在表面上与当事人处于对立状态,当事人天然地具有弱势者的抵触心理;再加上民警执法活动会使当事人“利益受损”,当事人自然在言语交际中会违反“话语合作原则”。

以上都是警察执法中必须面对的客观语境,它给警务言语的“言后行为”增加了不确定性,给警务言语“以言取效”目的的达成增加了难度。

三、警务言语取效需要整体推进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警务言语的目的是履行法定职责,而警务言语的对抗性又使得完成这一履职行为具有相当的难度。警务言语的重要性以及实践中的不尽如人意已被各级部门高度重视,从《人民警察法》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再到《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对警务言语做了多项规定,要求警察“礼貌待人,文明执勤”;“接待群众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不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等等。但是,警务言语在实践中呈现出的种种问题是综合因素的结果,解决它也不是引导民警讲几句文明礼貌语就能奏效的。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警务言语规范

行为规范的前提是有可依据的行为规范标准,同样的,规范警务言语的前提应该是有可依据的评判标准。公安机关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警务用语规范标准,缺乏系统全面的警察工作语言规范。同时,已经制定的单个警种的用语规范,又或多或少存在不适用的弊端。因此,公安机关应尽快制定警务言语规范,明确警务用语的基本原则,明晰不同警种、不同执法环节的警务用语标准。同时,警务活动中言语交际对象的广泛性,使得警务用语的受众形形色色、千差万别;不同警种、不同执法环节、不同具体情形的复杂性,又使得警务用语似乎“话无定格”。这样,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警务言语规范,既使警务言语行为有据可依,又使其有较强的普遍适用性,不给民警增加负担、带来困扰,就成为规范制定者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二)加强基层民警执法观念的教育

利用强制性制度约束民警改变言语行为和态度,对民警而言只能算是一种权力服从,权力服从意味着行为与思想、表面态度与内在心理的距离增大。而只有真正使民警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确立起权力制约意识和人权保障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民警的思想、观念和内在心理,使民警依照规范去做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也才能使民警带着感情工作,可以说,感情是民警与群众联系的纽带。语言交际学认为,话语交际是一个由交际双方参与的、以话语为媒介的心理互动过程,这个过程中有这样一个流程:说话人的意图——听话人的理解——听话人的反应,也就是首先由说话人按照语言规则成功地表达自己的意图,然后由听话人按照语言规则正确领会说话人的意图后,做出相应的反应。这一过程的实现是以无形状态存在于说话人和听话人的心理互动之中的,而畅通的心理互动建立在工作对象对警察话语的情感认同基础上,“有些情况下,群众也许并不十分在意警察言语的具体信息,但却十分在意警察言语态度中显现出来的情感因素。”[5]在警务调解中,言语的情感因素更为重要。当事人的情感、当事人的喜怒哀乐直接影响他们对事物的评判和看法,直接影响调解工作的效果。只有民警理解违反治安管理一方的违法心理和情感,理解受到侵害一方的情感,才能引起当事人情感上的共鸣,民警的调解言语也才可能触动其心灵,打开其心结,最终化解矛盾纠纷。而警务言语中饱满的情感来源于民警正确的警察权力观以及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追求,这是公安队伍建设的一个永恒课题。

(三)强化基层民警言语表达能力的训练

语言表达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可以通过强化训练得到提高的。现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形成了包括初任培训、专业培训、晋升培训、警务实战培训等多种形式在内的培训体系,设计了许多具有实战意义的专项训练课程,但唯独缺少警务言语表达能力的训练。各级公安机关在各级各类培训尤其是初任民警培训中,应重视警务言语表达的训练,在制定训练计划、设置训练科目时加以体现,构建警察岗前执法口语表达培训和在职执法口语表达训练的科学合理的完善体系,让每一位民警都能通过短期培训掌握警察行业言语表达的方法与技巧,通过系统训练提高警察行业言语表达能力。在警务实战培训中,针对从事治安调解、侦查讯问等特定工作的民警进行言语技巧、策略的专门训练,通过语言学专业人士的理论指导,以及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官的经验传授,使民警能够快速掌握相应的言语技巧与策略。同时,在新警招录中要把好口语表达关,制定专门的口语表达测试方案,对新警言语沟通能力、运用言语获得信息、传递信息的能力以及运用言语完成一定工作的能力进行检测筛选,为后续的在职执法口语训练提供良好基础。

[1]朱慧敏.语言哲学视野中的言语行为理论发展评述[J].山东社会科学,2009(3):152.

[2]吴延平.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探究[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61.

[3]熊则坤.侦查辩证法[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2000:112.

[4]施 辉.论警察言语态度特征和社会道德评价[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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