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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事故预防与处理

2013-04-07陈旭东

中国经贸 2013年1期
关键词:施工企业处理预防

陈旭东

摘要: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有效预防工伤事故?如何妥善处理工伤事故?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施工企业;工伤事故;预防;处理

一、工伤事故预防

工伤事故实际上就是安全事故中特指对人身造成伤害的一种事故,安全事故可控了,工伤事故也就相应得到了预防。做好工伤事故预防,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健全法制,依法管理,从制度上规范和预防。

我国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建筑法、招投标法等一系列适用于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不能对目前建筑行业一些通用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队伍,除具有高、精、尖科技含量的工程项目外,大多是由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发包或分包给低资质的施工企业(业内称之为外协队伍)完成的,而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往往是将资质租赁或委托给私人老板对外进行承包,私人老板再招雇农民工为其工作。这种运做模式,造成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有效界定,一旦出现农民工伤亡事故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没有针对上述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定性及责任追究,往往承包商和分包商相互推诿,扯皮。因此,造成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因为讨要工资或维护农民工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集体闹事或恶性事件不断发生,这种农民工的用工现状,将在我国建筑业内持续较长时期。因此,要想解决这个顽疾,必须对症下药,针对目前建筑市场现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方可从制度上规范和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2.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领导应高度重视,转变观念,从雇佣农民工源头抓起。

(1)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稳定的高度看待农民工问题。从大环境讲,党和政府在提倡建立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同时,更加关注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权益问题。而事实上一些包工头一方面是非法雇佣农民工,通过榨取他们的劳动价值而获利,另一方面包工头又通过挂靠或租用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在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中承包或分包一些工程。不难看出,抓住县级建筑施工单位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年审、注册、管理,坚决杜绝对外租、借企业资质,就堵住了个体包工头租、借资质分包工程的渠道,也就解决了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被侵害这个问题的关键。

(2)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必须从企业长远发展的高度看待农民工问题。目前,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项目除部分科技含量较高的工程项目以外,大多数是分包给外协队伍完成的,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组建现场项目部对项目进行管理。但在对外协队伍的管理上,一些项目部存在以包代管现象,总认为,出事都是外协队伍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只负责监管工程质量。这种观念不改变,将阻碍现场有效的安全管理,甚至造成更大的事故隐患,这个项目不出问题,下个项目也得出。

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是各级领导要转变观念,二是在各级管理人员中广泛宣讲,让大家明白一个道理,规模大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合法合规的外协队伍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关系,而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这些业绩好的合法合规的外协队伍,有了他们的长期合作,才能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要坚决杜绝高资质企业对自然人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分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3)农民工是低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县级建筑施工企业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能随意将企业资质租借给任何自然人,或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如果是企业委派负责人分包工程,需要雇佣劳动力,必须按国家规定招用农民工,应按规定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并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及国家规定的农民工参保险种,便于规范管理。对零散短期用工必须严加管理。

3.建筑施工企业从管理上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

由于工程项目一旦中标,工期催得紧,队伍上的急,一些项目部在选择外协队伍时,忙与应付甲方或业主要求,根本没时间慎重比选队伍,更谈不上签定工程承包协议,往往是先上队伍再谈价,为今后对外协队伍管理以及费用清算埋下隐患,外协队伍的好坏对项目管理的成败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鉴于这种情况,为使项目中标后,短时间内能拉出若干支冲得上,干得好,叫得响的外协队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1)健全制度,落实外协队伍业绩管理档案,选好外协队伍。公司每年在对项目考核的同时,由主责部门对外协队伍业绩进行考核,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人员素质(指有无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资金状况、机械设备、安全质量、履约能力等,在公司内建立外协队伍业绩管理档案,主管生产的领导应重点关注,把好使用外协队伍的第一关。

(2)根据不同承包方式,确定承包费用,明确双方责任。通过对外协队伍签订平等互利,责、权、利明晰的承包合同,才可能使项目管理更顺畅,同时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也就有章可循。即使因为选择外协队伍、签定分包协议拖延了开工准备的时间,影响初期的业主评比,笔者认为也是值得的,因为这比盲目上队伍、盲目开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小得多,一旦选择了好的外协队伍,签定了规范的分包合同,也就为后续的项目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加强现场安全监管。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由项目部主责部门负责对照检查,属于项目部的责任,应由项目部负责落实。对不按合同规定应增加安全质量费用投入而不愿投入的,或违规施工、违章操作,造成或未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民工伤亡事故的,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分包方,对拒不接收又不签认的,以函件或邮寄方式通知分包方公司,同时存档,便于今后出现合同纠纷或工程结算时使用。

二、工伤事故处理

1.依法维护企业及农民工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直接签定,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

2.以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经济补偿标准

对确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区分不同情况,按照国务院第586号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条例规定发生工伤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待病情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完成后,根据工伤等级,按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1)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的待遇标准按受伤前的待遇不变,治疗期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延长12个月。

(2)伤残等级评定后,一到六级的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按受伤前本人工资(是指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85%、80%、75%、70%、60%领取。同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到十级的工伤,只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3)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享受待遇:丧葬补助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生前月工资的40%,其他按30%)。

三、结束语

维护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要有国家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又要有地方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通力合作,同时还需要有建筑施工企业良好的诚信守法信誉和高尚的社会责任感,才能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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