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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伦理冲突及化解

2013-04-02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刘光英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马玉林

财会通讯 2013年5期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刘光英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 马玉林

[作者马玉林系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会计师事务所是以提供专业服务为特征、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作为市场主体,其执业活动首先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又必然建立在一定的伦理基础之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参与证券市场信息的加工和传递过程,与较大范围的信息预期使用者之间建立伦理和法律的联系。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就基于三个层次的伦理基础,一是市场经济一般伦理,二是证券市场伦理,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伦理。市场经济一般伦理是所有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一个基本共识,没有这个共识,可能就没有大范围的市场经济。汪丁丁认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基础就是“责任感”,这个责任感实际上就是讲信誉。市场经济使交易范围不断扩展,从熟人社会扩展到陌生人社会,就是靠信誉来维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鉴证类业务,提供的服务本身的信息难以为客户和公众判断,要想扩展自己的交易范围,只能服从市场经济的这个基本伦理。证券市场是高度发展了的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信息本身就具有极高的价值,因此,证券市场除了坚守市场经济一般伦理外,应该说有更高的伦理诉求,其最重要的,大概就是通常所讲的“三公”原则,其中公平公正体现对他人产权的普遍尊重,公开更是直接对证券市场信息流转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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