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顶层制度设计的三个基本问题
2013-04-01万国华杨海静
产权导刊 2013年9期
■万国华 杨海静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第85号令公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尽管《办法》力图作出与上市公司不同的制度安排,但最终公布的《办法》依然处处渗透着上市公司监管的痕迹。面对迅速发展而又无法可依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流转现状,如何规范场外交易市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应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
1 场外交易市场的界定及法律地位
1.1 场外交易市场的界定
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 Market,以下简称为OTC市场)在当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OTC市场既包括股票交易场所,也包括债权及其他衍生品的交易场所。狭义的OTC市场仅指股权交易市场,是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流通转让的场所。这一点,不仅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产生的缘由及其承担的功能可见一斑,也可以从新三板、各地股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的实践看出。多数学者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也均指股权交易场所。本文所述OTC市场也指其狭义而言。
我们可以从如下几点来界定场外交易市场的外延:(1)场外交易市场是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相对而言的,具体到我国,即指深、沪以外的交易市场;(2)场外交易市场通常在“场外股票交易场所”的意义上使用,不包括债券、期货及其他证券衍生品;(3)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是指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股权),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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