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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改造中对困难群体的心理援助

2013-03-31黄帝荣

关键词:拆迁户补偿群众

黄帝荣

(湖南商学院 公共管理系,长沙 410205)

心理援助是指由于社会群体的分化,由此产生了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或由于社会转型以及群体利益的分化,使个人心理上产生一定的孤离感与不平衡感等心理问题,通过对其进行心理干预,有效消除心理障碍,促进人与人之间的融合互助,加强人与人之间的关怀与接触,减轻、消除彼此之间的距离感和隔阂,从而缓解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增进人们之间的相互了解,促进社会整合的助人活动。我国棚户区改造与危房改造工作规模大、任务重、涉及面广。而居住在棚户区与危房中的人大都是贫困者、失业或下岗人员、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他们不仅经济贫困、社会地位低,而且存在着严重的心理问题。拆迁工作要顺利进行,除了要从社会环境等外部特征的视角来解决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要从被拆迁户内部心理过程的视角进行深层次研究,解决其存在的心理问题。被拆迁户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得到心理上的关注与帮助,他们的心理问题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一、城市改造中困难群体心理问题的主要表现

拆迁活动牵涉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又涉及人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被拆迁户心理很复杂,存在的心理问题也是多样的,主要表现为:

首先是矛盾心理。他们希望通过拆迁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但又担心拆迁会打乱目前宁静的生活,造成生活上的不便[1]。第二,他们对当前所失去的而产生的恐惧与紧张。对被拆迁户来说,拆迁是人生中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前所未遇的一个事件,人对于陌生事物容易紧张,产生压力。拆迁意味着要失去原来赖以生存的土地和房屋,改变多年来形成的熟悉的生活环境和人际关系。拆迁意味着新的安置,安置需要成本,需要适应新的人际关系,再加上被拆迁户对房屋周围环境的依恋、对老街坊邻居的难分难舍等,都会加剧他们的焦虑感,产生恐惧与紧张心理。第三是他们对未来生活的担忧。土地没有了,房子没有了,以后怎么生活,去哪里生活?这是每个被拆迁户普遍关心和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虽然拆迁后会得到一笔补偿款,但是在购买到新房之前需要去租房;即使买到了新房,需要装修等。因此,这些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差费用,而如何得到这笔费用,这对于生活本来很贫困、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被拆迁户而言,仍然是很困难的,需要去借债,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即使是对于经济条件稍微好一点的被拆迁户,面对重新入住新的环境也需要一个较长的适应过程[2]。第四,生存安全感的缺失。拆迁使原来赖以生存的社区环境解体,原有的人际关系丧失,需要去面对新环境,建立并适应新的人际关系。这都会使他们产生担心受歧视、被排斥、不适应的心理。第五是相对剥夺感增强。被拆迁户在拆迁中无论从政治法律经济关系等哪方面来看都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我国,拆迁法律缺失,拆迁存在不公平、不公开、不公正现象,被拆迁户没有话语权,补偿不足,或补偿款被克扣,不愿拆迁时的恐吓、断水断电等,其权利得不到保障,经常遭遇侵犯,遭遇不公平对待。这些都使他们有一种被剥夺、任人宰割的感觉。

二、城市改造中困难群体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拆迁户群体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从外因看,主要是我国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与行为不规范引起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外因分析

1.行政权力行使不当,政府公信力缺失

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是行政主导拆迁,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们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并负有配合拆迁进行的义务,行政权力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具有支配性。正是因为行政权的这一特性,使得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分配活动中受制于政府,而政府一旦不依法行政就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又由于政府未能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致使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几乎丧失了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价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的情形则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公众对政府抱有强烈的不信任感。

2.拆迁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拆迁人员一是文化素质偏低,思想政治素质不强。拆迁人员对自身的责任、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关系到居民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他们无视国家利益,任意胡作非为。二是法制观念淡薄。拆迁人员对法制的认识普遍比较模糊,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将会带来的法律后果,他们利用手中权力满足自己膨胀的私欲,导致发生犯罪。三是方法粗暴,态度恶劣,无视群众利益,对不愿意拆迁群众采取断水、断电等恐吓、威胁手段,加剧了群众的紧张心理。

3.拆迁补偿不公平

补偿范围过窄、补偿评估不规范、补偿价格过低、补偿资金不到位等都会损害群众利益。如,农村的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纯粹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没有对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土地在作为农业用地时的价值,这就导致补偿标准偏低,农民的补偿期望与实际补偿有较大差距,使其心理上产生了“被剥夺感”。其次,农民不知土地价值提升是因为政府的规划和基础设施投入,见被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格都大幅增加,更造成了农民的不平衡心理,使抵触情绪大增。

4.房屋拆迁工作不透明,群众的话语权被剥夺

拆迁中群众和开发商之间谈判的地位本来就不平等,谈判的能力也有欠缺,相比之下,群众确实处于弱势地位。况且,一些城市或乡镇、村委会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前缺乏公示宣传,不召开听证会,基本没有征求听取群众的意见,搞暗箱操作,造成群众对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工作的不明确,包括目标规划,工作程序,土地利用等,群众利益诉求无法表达,其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心中的困惑与矛盾无法得到排解。

5.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群众缺乏安全感

房屋土地是人的生存之本、衣食之源。拆迁征地势必会使人丧失房屋与土地,导致被拆迁人在生产与生活、社会环境等方面发生改变。而当前的拆迁补偿只有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缺乏养老、就业、医疗等多方面的救助制度,这势必会给拆迁户在住房、养老、就业、医疗、上学等方面造成麻烦,增加生活成本,增加他们对未来生活的不安全感。

(二)内因分析

从内因看,在于被拆迁户存在认识的误区和偏见心理:

一是认为开发商是一个人,拆迁户是个群体,中国有个法不责众的心理,被拆迁户总是认为团结就是力量。但是,这样的情况下,他们之间实际是两个利益对象,只有和谐才能够取得利益,一方面的利益绝对不能够建立在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二是他们总是认为开发商获得暴利,因此就采取讹诈的办法,想获得利益,这些就是利益的博弈了,看谁能够成功;三是他们认为这是唯一的机会,很难有这样的被拆迁的机会,而且现在中国关心弱势群体,许多钉子户也通过这样的手段获得高额利益,不搞白不搞。而且,对开发商来说其成本已经产生,人机都已进场,因此被拆迁户判断开发商不能够坚持,一定会屈服。

三、对被拆迁困难群体心理援助的必要性分析

对城市改造中被拆迁户出现的心理问题如果不及时进行疏导和解决,就有可能引发矛盾和冲突。因此正确认识与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心理健康问题,给他们实施积极的心理干预和扶助措施,对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拆迁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人为本”的需要

以人为本,就是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拆迁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就是要做到“以情动人、以诚感人、以理服人”[3],不扰民、不损民,站在群众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切实为困难户排忧解难。就是要把最好的地块、最美的环境、最便捷的交通最大化让给百姓,让百姓住得安心、住得放心、住得舒心,为他们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提高其生活质量,让每位群众享受到主人翁地位,享受到城市发展带来的成果,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被拆迁户面对拆迁存在的许多困惑与矛盾,帮助他们消除心中的烦恼与忧虑,这既是广大被拆迁户的需要,也是政府与全社会的职责。

(二)是化解拆迁矛盾和实现和谐拆迁的需要

对被拆迁户的补偿不仅应该有物质补偿,还应该有心理、精神的援助,精神和心理的援助与物质补偿同等重要。被拆迁户面对拆迁存在疑惑、紧张、焦虑等心理问题,如果这些心理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过来会阻碍拆迁工作进行。过去一些地方的拆迁重视了对被拆迁户的物质补偿,却忽视了精神补偿和和心理疏导,有的甚至制造恐怖气愤,结果却闹出了尖锐的矛盾。实践证明,只有帮助他们消除了这些心理上的困惑,让老百姓对拆迁做到心知肚明,拆得放心、住得安心,群众才能理解和支持拆迁工作,才能避免矛盾与冲突,实现和谐拆迁。

(三)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

拆迁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前所未遇的一个事件,是人生中的一次重大改变,“被迫”拆迁不仅使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而且还剥夺了维系多年的邻里关系,他们不得不重新去适应新的环境与事物。面对这种改变,群众有疑虑与困惑是很正常的;作为拆迁工作者,应该充分理解与尊重他们的愿望与诉求,帮助他们消除这种疑虑与困惑,使他们愉快地接受拆迁,高兴地地获得安置。这既是每个被拆迁户应该获得的权利,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体现。而且,相对于政府和开发商而言,被拆迁户总处于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对等的弱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在拆迁和安置中,他们的知情权、话语权常被剥夺,财产收入因补偿不足蒙受损失。作为拆迁工作者,应该努力使拆迁工作作到公平、公开与公正,充分维护被拆迁户的权利,让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四、对被拆迁困难群体心理援助的途径

被拆迁困难群体存在心理障碍等社会问题,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要动员全社会力量,运用多种方法、从多个角度,对需要心理关爱的被拆迁户给予心理辅导和人文关怀,减少因心理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加强政策宣传,消除疑虑心理

召开干部群众大会,组织干部群众学习拆迁的政策、拆迁的重要意义、相关法律法规、安置方案、补偿标准,营造人人关注、人人关心的浓厚氛围。让群众正确认识拆迁,消除后顾之忧,增强对未来发展的信心,最终获得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宣传的方式有入户宣传和户外宣传。入户宣传主要了解被拆迁户对拆迁的态度、存在的问题,摸清底子,找到问题的关键,对症下药,制定个性化的宣传方案。户外宣传可采取观看专题片,悬挂横幅、制作广告牌、灯箱、张贴宣传挂图、出动宣传车、印制宣传手册、办黑板报、橱窗等形式,将拆迁的意义和政策明明白白告知群众。

(二)依法拆迁,增强群众的信任感

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只有在依法的前提下,我们才能真正维护群众利益,增强群众的信任感,消除群众对拆迁所产生的恐惧、紧张心理。一是要制定科学政策。各地要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规划、补偿政策。二是要严格执行政策,拆迁的全过程坚持以政策为衡量尺度,做到统一口径、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解释、统一做法,不乱批条子、不乱开口子、不乱改方案。三是健全监督机制。设立拆迁信访接待室、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拆迁中的违规行为严格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三)拓宽民意表达渠道,消除群众不满情绪

研究表明,群众的利益受损、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沟通失灵的情况极大增加了拆迁户的不满情绪,让拆迁矛盾激化。现实情况下,增加拆迁户的知情权、提高参与度、允许其通过各种协商手段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是提升拆迁过程中公正程度、消除不满情绪的可行手段。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出台征地拆迁决策之前,应作广泛宣传,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减少和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让政策和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建立公平博弈平台,确保公民广泛参与,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对征地拆迁的知情权、异议权,防止暗箱操作,形成多方参与机制。建立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联系群众制度、信访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另外,还要建立健全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利益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方面的作用。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免除困难群众的后顾之忧

社会保障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应对社会风险,有效地解决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当前的困难,增强社会成员解决未来困难的能力,增强人们生活的稳定性和对未来发展的安全感。完善拆迁中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应该构建最低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特困拆迁户的住房困难,建设安置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并定向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出租,实现住有所居。其次是解决被拆迁户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帮助被拆迁户落实学校,协助解决学籍问题,免收赞助费、借读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为被拆迁人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等。

(五)建立心理干预机构,消除被拆迁户的相对剥夺感

“被迫”拆迁和移民不仅使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而且还剥夺了他们维系多年的邻里关系,他们不得不重新去适应新的环境与事物。可以仿照汶川大地震后在社区设立心理干预辅助机构的做法,聘请心理专家进行讲座,对被拆迁户开展心理辅导和培训、心理咨询等,解决辖区居民的心理问题,消除他们的相对剥夺感,让他们快乐、迅速地融入到社会大家庭中来,帮助其重建社会关系,促进家庭、社区的健康稳定。

(六)建立以社会参与为主导的民间救助网络

对被拆迁困难群体的心理救助,既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工程,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帮助被拆迁困难户的良好氛围,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互帮互济,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局面。政府可以正确引导、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事业的积极性,整合社会资源,深入开展对口帮扶、定点联系,把被拆迁户弱势群体作为大家庭中的一员,让他们尽快融入到安置点的经济建设中去。

注释:

(1)平江、临湘、岳阳三县城乡征地拆迁调查材料.

[1]张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心理透析[J].赤峰学院学报,2011,(01):72-74.

[2]毛文娟,程素萍.被拆迁者拆迁过程的心理定性分析[J].社会心理科学,2008,(Z1):94-96.

[3]刘志明.浅谈如何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09):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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