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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与中国现代性的个体主体生成

2013-03-23王英伟

关键词:现代性个体主体

王英伟,陈 凡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19)

个体主体的生成是现代性的重要标志。真正的现代性必须以实现人的现代化为前提,以实现人类的自我解放和幸福为己任。“个体地位的变化以及与之相应的观念转型,是近代(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重要分界之一。”[1]对于身处社会转型关键阶段的中国现代性培育过程来说,能否实现由“传统人”到“现代人”的转变,提升个体的主体地位,实现个体主体性的真正解放,已经成为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迈进过程中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以人类社会系统作为管理对象的社会管理对这一任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创新社会管理手段能够培养社会个体的主体意识,培育法权主体,协调个体成长的社会环境,从而促进中国现代性个体主体的生成。

一、中国现代性个体主体生成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何打破中国两千多年传统社会中逐渐积淀形成的传统个人观念并加以改造是中国现代性个体主体生成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中国传统的个人观念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血缘文化基础之上的,形成的是以家国天下为尊的富有浓厚情感意识、缺乏理性的传统宗法观念,其结果就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群体高于个体,个体则深深地依附于群体,以群体作为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这种没有个体自主性的个人观中,人的个性完全被群体的共性所取代,个性在共性的束缚下失去呼吸空间。诚如梁漱溟先生所言:“中国文化之最大偏失,就在于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的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2]259不同于中国的传统个人观,现代个人观以追求个人的独立和自主为己任、以实现个性解放和自由为宗旨,二者之间的冲突既明显又强烈。中国现代性要想发展则必须消除二者间的隔阂,并通过个体主体性的培育实现传统个人观向现代个人观的转变,以此来完成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真正转型。在对中国传统个人观改造的过程中,中国现代性的个体培育主要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缺乏独立的主体身份和主体意识。一直以来,现代性都以高扬人的主体性来肯定人存在的价值,这意味着现代人必须从传统中解放出来以肯定自我,获取自由生活的自主性。因此,与传统社会相区别,现代社会要求公民必须具有以下三种特性:自主的意志、自立的能力和自律的素质。概括来说就是现代公民应既具有权利意识、国家意识,又具有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等现代意识;既能以独立的身份广泛参与社会交往与公共活动,又是具有法律地位和意义的权利义务承担者。为了培育出真正的现代公民,我国现代性转型中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打破传统社会中形成的公民对单位组织的高度依赖性。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宗法制度支配下的以家国天下为价值指向的封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公与私、整体与个体、礼法与人欲在对峙时,被吞没的、妥协的、屈从的永远是个体。梁漱溟曾经这样描述这种状态:“在以个人为本位之西洋社会,到处活跃着权利观念。反之,到处活跃着义务观念之中国,其个人几乎没有地位。此时个人失没于伦理之中,殆将永不被发现。”[2]260可见中国传统社会强调的是个人对社会的依附、群体性对个体性的消融、个人利益对群体利益的屈从。两千年传统延续的结果就是使中国人成为没有独立人格和主体意识的黑格尔眼中的“空心人”。面对延续了两千年的强大传统,短短几十年的中国现代性培育进程可谓是举步维艰。尽管改革开放给我国社会成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个性解放空间,但个体并未从对政府、单位、组织和各种关系的依附与依赖中真正解脱出来,个体对群体的依附程度依然严重,思想意识上的僵化和保守使个体没有形成对自身作为社会主体的身份认同,民主意识的缺乏和淡漠甚至使社会个体并不能以自信的状态参与社会活动和竞争,主体意识和个人利益并没有得到充分彰显。

二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实现的程度不够。现代性的价值预设中包含着强烈的对人类命运的深切关怀,其所追求的价值旨趣主要在于自由,即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洛克提出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卢梭提出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康德认为自由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的意志是绝对自由的;黑格尔更是把自由抬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把自由视为绝对精神的本质,同时指出自由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整个世界的最后目的就是要实现自由。可以说现代性过程已经成功地将人从神的束缚中彻底解放了出来,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人对神的自由的目标可以说已经实现;但是在中国现代性发展过程中,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价值目标却远远没有实现,甚至走向其反面。现代性要求将自由精神灌注到社会的各个层面、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需要使社会中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实现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和畅通的表达民意的渠道。但由于我国已经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主义社会缺乏自由、民主传统,再加上传统宗法伦理文化观念和思维方式早已深植于国人心中,民主意识和自由精神在中国人身上鲜有体现,反倒是奴性思想充斥社会。梁启超曾说过:“中国数千年之腐败,其祸极于今日,推其大原,皆必自奴隶性来;不除此性,中国万不能立于世界万国之间。而自由云者,正使人自知其本性,而不受箝制于他人,今日非施此药,万不能愈此病。”[3]看来只有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彻底的个性解放运动才能重塑中国社会个体的自由人格。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就保障社会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法律上、制度上、管理上各方面力求促进我国社会个体主体的生成。但毕竟我国还处在建设的初期,社会转型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了社会的失序与不和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其结果就是刚刚获得一定个性解放空间的中国社会成员再次身坠迷雾当中,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社会个体主体的生成。

三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人主义倾向开始凸显。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个人主义倾向对中国现代性的个体主体培育造成了直接的负面影响。以个人主义谋划个性的解放和自由是现代性的基本理念,其最终目标是要构建一个个人主义社会,但在追求个性自由解放的过程中,个人主义却使人性局限于个体性,引发了人与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启蒙思想家为克服人的依赖性、实现人的独立性高举起个人主义的大旗,将个人看成是最高的价值,追求所谓自我价值的实现。于是个人以外的一切存在都成了实现个人价值的手段和中介,其结果就是理性沦落为工具理性,成为保全生命的手段,国家和社会作为个人的联合体也以保全生命为己任。国家社会存在的手段化使社会的公共生活和个人生活发生分离,于是国家和个人就产生了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国家追求权利最大化的运作逻辑必然要求对个人进行规范、压制以保证公共生活和社会秩序。正如马克思所批判的:“由于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而是自发地形成的,因此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权力。关于这种权力的起源和发展趋向,他们一点也不了解,因而他们就不再能驾驭这种力量,相反地这种力量现在却经历着一系列独特的、不仅不以人们的意志和行为为转移,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4]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个人主义的张扬来追求个性解放和自由的价值目标在现代性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实现。因为这种个人主义张扬的结果一方面导致了自我中心主义甚至是极端利己主义的滋生和横行,另一方面是使人与人之间为追求一己私利而不择手段,这既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冲突和不和谐,又使公共利益和集体事业遭到忽视,使人类共同体趋于瓦解,所谓的追求自由的现代民主制度安排也形同虚设,潜藏着沦为集体暴政的危险。借用马克思的观点说就是当发展人的本质能力表现为实现获得物这一目的的手段而不是表现为活动的目的的时候,人的个性能力是不能得到自由全面发展的。现代性的这一悖论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经过发酵酝酿,已经浮出水面,成为阻碍中国社会个体主体生成的一道难题。当作为西方文明核心价值的个人主义与中国传统文明中集体主义相碰撞后,直接造成了对集体主义精神的质疑和瓦解,最终给中国社会成员带来了巨大的价值冲突和道德困惑。于是,社会成员的利益追求日益多元化,各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缺乏责任感甚至没有道德自律的追求物欲、自私自利、腐化堕落等不良现象开始凸显。

二、社会管理对于中国现代性个体主体生成的意义

所谓管理就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领导等各项工作,尽可能合理而有效地利用组织所拥有的资源,以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管理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任何社会都具有普遍意义。人类一切有组织的活动都离不开管理,没有对组织的管理,“或者说,不去组织、协调、管理、控制组织系统,必然导致无序”[5]。社会管理是以人类社会系统作为管理对象的管理活动。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而巨大的系统,是由多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要素构成的一个复合体。人作为个体在社会中生活,往往以自己独有的思想观念、素质能力、兴趣爱好区别于社会中的其他个体,而且还通过自己参与社会活动的不同目的,以自己特有的行为影响着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就是对社会系统中的人及其思想和行为进行组合、协调以达到社会组织目标的过程,它是一个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过程。管理活动通常都是由少数人进行的。以各种形式和方式被授予了管理权力的人或组织就成为社会管理的权力主体。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管理的权力主体包括国家、政党、经济文化组织、群众团体等。管理的权力主体作用于管理对象的过程就是社会管理实施的过程。因此,所谓社会管理就是国家、政党、群众团体、经济文化组织等管理的权力主体以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为首要目标,运用各种社会调控机制和管理手段,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和管理,将整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尽可能纳入社会直接需要的秩序范围之内,以保证整个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

社会管理以整个社会系统作为管理对象。社会个体作为构成社会组织的最基本单位,自然成为社会管理活动的最终承载者,各种社会管理活动和措施都会对社会个体的成长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正如霍金森所言:“当今的社会生活,被如此多的组织所统辖,正式性的组织或非正式性的组织,在后工业化社会,以至于我们生活的质量全部都依赖于管理者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管理是最能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行为和事业。”[6]社会管理对于中国现代性个体主体生成的意义恰恰在这里凸显出来。

首先,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就在于全面实现人的价值,这是社会管理系统中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因此,对社会个体成员的关注程度,对成员利益的满足程度就成为社会管理活动效用的评价标准。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与我国社会个人观转型的目标不谋而合。我国努力推动个人观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培育现代社会的个体主体来实现对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组织结构和社会生活模式的现代性重塑。为了实现人的价值的最大化,社会管理活动的实施者必然要尽可能尊重社会个体的意志和各种个性化主张,努力拓宽社会个体成长的发展空间,为其创造服务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从这个意义说,社会管理价值的实现过程就是社会个体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意识的形成过程,也是社会个体存在的价值得以彰显并获得肯定的过程。

其次,社会管理能够确保社会个体主体地位和权益的实现。任何社会管理活动都具有明确的利益指向,和一定的主体利益紧密相关。为了追求社会管理效果的最大化,管理者必须确保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并尽可能创造有益于社会主体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社会条件。与此同时,社会管理活动能够有效地把社会成员组织起来,把成员的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规范当中以形成秩序的前提就是对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只有社会个体的合理需求和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社会个体才能参与和接受社会管理,并发挥其主体性。

最后,社会管理能为社会个体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中国社会个人观的转型同时伴随着复杂的社会转型。社会结构的整合、社会体制的变迁、社会阶层的分化、利益格局的调整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我国社会个人观转型社会环境的复杂性。社会转型的平稳过渡需要借助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手段和机制来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协调发展。从西方国家的现代性发展历史可以看出西方国家正是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实现了社会的成功转型。正是基于这样的认知,胡锦涛同志才会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7]。

三、创新社会管理手段促进中国社会个体主体的生成

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异质性和离散性特征在中国社会中不断凸显出来,由此增加了我国社会个体主体生成的难度。著名学者任继愈就曾指出: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从意识形态到社会风俗,都没有个人的地位,个人的自由、权利都被忽视了,所以中国进入民主、自由、现代化的道路,要比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艰难很多[8]。历史现实条件决定必须借助并通过创新社会管理手段来促进中国社会个体主体的生成。

1.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手段培养社会个体的主体意识

思想政治教育是人类一项古老的社会管理技术,其管理作用的发挥主要通过引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来实现社会成员的自我管理,最终达到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管理目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效能主要体现在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效率。思想政治教育在培育公民政治素养、引导主体思想意识、矫正价值观念的过程中会逐渐在社会个体心中构建起一个符合现行社会制度要求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稳定的意识形态和内在信仰。当人们在复杂的社会现实、各种思想困惑面前不知该何去何从的时候,这种早已构建起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内在的意识形态和信仰就会成为人们行为选择的第一标准,从而大大节省了因社会个体的多次选择而产生的管理成本,提高了社会管理的效率。

在中国现代性个体主体生成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个体的政治意识和思想意识的养成至关重要。从社会个体的政治意识培养方面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民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政治地位和权利的人,巴特·范·斯廷博根称之为“在人民参与自我治理的过程中具有政治权利的人”[9]。因此,现代公民必须以独立的个体身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被赋予投票和选举的政治权利,能够参与政治权力的分配与运作,富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反抗强权的民主意识和广泛的政治参与热情。

公民政治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政治意识的形成一方面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为社会个体政治地位和意识的形成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意识形态建构来培养社会个体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感,而这两个任务的完成都需要借助思想政治教育的力量。从维护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任何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制度想要得到推广并能顺利运行都必须首先取得其政治合法性,即该制度被民众认可的程度。政治合法性是社会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统治阶级为了提高其所推广的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往往借助思想政治教育这一社会管理手段向民众灌输关于社会制度合法性的思想,增强民众对社会制度的认同感,夯实制度运行的民众基础,从而能够大大增强制度运行的社会效果。从培养社会个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责任感的角度来看,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个体政治社会化的主要途径。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社会个体能够掌握政治知识和规范,形成稳定的政治意识,培养符合社会政治要求的政治人格,取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本领和资格。正是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社会个体才逐渐形成自身的政治观念、立场、态度和信仰。从社会个体的思想意识培养来看,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成员人格和个性发展的主要塑造力量,在人格形成的行为选择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思想政治教育还是个体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构建的主要方式。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构成了社会个体精神家园的主体。社会个体正是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引导下逐步形成关于人生和世界的正确理解和认知,掌握基本的处世技巧,明确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从而形成正确的人生信念和信仰,逐步营建起自己的精神家园。

面对当今我国社会各种异质性文化频繁交锋、各种思想观念争鸣不断、各种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之间矛盾不断加剧的社会现状,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思想管理管理手段无疑应该积极弘扬社会主导价值观念、通过提高我国公民政治素养和政治参与热情、引导社会个体的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觉悟来促进我国社会个体主体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增强社会个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2.通过法律制约的管理手段培育法权主体

现代社会中个体只有成为法权主体,即以合理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其自由和权利的实现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所谓法权主体就是指具有法律权利的主体。在社会个体主体法权化的过程中,法律制约是能够确保社会个体的权利和自由真正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不同于以思想引导主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手段,法律制约主要以调节人们的行为为主。法律通过对社会个体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在社会成员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通过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和控制进而达到对整个社会关系的调节和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关系就是对社会关系的直接反映。法律制约对社会成员的管理主要依靠一个内在联系、整体配套的统一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完备的、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规范,包括国家宪法、各种综合性法律、各种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制约的实施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色彩,能够确保社会个体对法律规范的尊重和遵守,这无疑强化了法律制约这一管理手段的管理力度。此外,由于法律是对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加以规范,并不指向单个个体或单个行为,所以其管理的效率就会大大提升。相较于其他社会管理手段,法律制约在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和利益纠纷、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秩序、打击制止违法乱纪行为、实现社会公正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管理作用,尤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更是具有重要价值。英国社会学家达伦道夫曾经指出:“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和谐社会是一个能够容纳冲突并能够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的社会,是一个通过冲突和解决冲突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10]法律制约很显然就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制度化方式,能为个人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确保社会稳定和谐有序。

法律制约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将社会成员视为不具有任何依附性的的独立个体,赋予其法律的地位和权利,确保了人作为社会个体的主体身份,并通过对违法者的制裁实现了对大多数社会成员合法利益的维护,最大化地实现了社会平等。这为培育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性的独立社会个体主体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对社会成员的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影响深刻。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制约的社会管理效益也将日益突出,社会法制程度的进步必将促进我国社会个体法律地位和权益的提升。

3.通过行政控制的管理手段协调个体成长的社会环境

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必然伴随着社会秩序的动荡和重组,对转型期的社会个体成长而言,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充分运用政府行政控制的管理手段努力为社会个体成长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也由此成为我国社会个体主体生成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行政控制是社会控制的一种,主要指政府运用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手段对社会发展过程及其发展结果进行调节,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加以协调和管理,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加以引导和约束的过程。行政控制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机制,是社会秩序赖以产生的基础。美国社会学家白克马专门论述过社会秩序与控制之间的关系,指出:“社会秩序,绝不能偶然产生。既经产生,如无外力控制,亦不能维持;因个人常各寻自己私利,而茫然于社会利益”[11]。因此,只有借助必要的控制手段来主导社会秩序的建构,控制各种社会系统的运行,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及观念加以适当的规范和管理,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制止违法乱纪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从古至今,行政控制一直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诸多控制手段中最有效的一种。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由于行政控制的实施者是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府这样一个最大的社会组织,而且处于社会控制系统的最高级别,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措施和命令对社会系统实行自上而下的系统控制和管理,并借助其行政权威实现其管理效果和效率的最大化。对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而言,这种高效的管理手段十分必要。社会转型导致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正日益突出,利益分化、阶层分化的结果是社会的失序和失范,各种道德滑坡现象、个人主义现象开始浮出水面。社会矛盾的化解、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借助于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来重新分配社会资源,重建社会正义秩序,约束甚至强制社会成员遵守社会规范,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来消除社会失范现象。就社会个体成长而言,通过行政控制的管理手段,政府能为社会成员创设充分满足个性成长需要的社会环境,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大程度的社会活动空间和社会行为自由,这都是社会个体主体生成的必要条件。

[1] 刘晓虹.个人观转型:中国现代性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6(6):35.

[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

[3] 梁启超.与夫子大人书[M]//梁启超文集.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689.

[4]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5.

[5] 田鹏颖.社会技术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52.

[6] 克里斯托费·霍金森.领导哲学[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10.

[7]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31.

[8] 任继愈.对忠孝传统应给予新评价[N].北京日报,2004-02-23.

[9] 巴特·范·斯廷博根.公民身份的条件[M].郭台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56.

[10] Dahrendorf R.Class Conflict in Industrial Society[M].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11] 孙本文.社会学原理[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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