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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的法理探讨

2013-03-22顾兴斌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北冰洋

章 成,顾兴斌

(1.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武汉 430072;2.南昌大学 法学院,南昌 330031)

北极地区在很长时间里一直是远离绝大多数观察者关注视线的边缘区域。事实上,在北极海冰的千里冰封之下,北极独特的战略地位和价值,以及蕴藏于极冰之下的潜能巨大的资源矿藏曾长久不为人所知。但随着北极气候转暖和科学技术的提高,开辟“北方黄金航道”和大规模开发北极富饶资源的前景已经更加令人乐观。然而,大规模开发北极地区远非一个单纯的技术或区域问题,而是直接涉及世界航路与资源版图再分配的各国战略利益配置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不慎重对待。尤其是在“北极争夺战”日益升温的今天,通过各国与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互相协商,最终在北极地区达成一套良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则安排,或将有助于避免围绕北极资源的大国角力走向无序和恶性竞争。而在错综复杂的北极问题之中,最具争议性又最为关键的问题莫过于有关国家在北极海域的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下文简称《公约》)为法源基础的外大陆架划界规则,能否适用于北极海域以及如何适用,将直接影响到以国际法模式纾解北极争端的终局效果。鉴此,笔者拟从国际法视角对北极海域的外大陆架划界问题做一概略解读,以期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北极地区和北极海域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北极地区(Arctic Region)是一个包括北极点在内的、以北冰洋为中心区域并包括其广大周边地区在内的区域[1]1,涵盖了最北端的北极点、北冰洋及其附属海域和岛屿以及环绕其周围的欧亚大陆、北美大陆和格陵兰的北部边缘地带[2]1。但由于不同学科研究者的界定方法不尽相同,北极地区的具体范围和面积至今仍然存有小幅度的争议。人们最通常的习惯认知是以北纬66°33'40″的北极圈线为北极地区的南部边界。按此标准计算,北极地区共拥有2110万km2、占地球总面积1/25的地域范围,其中陆地和海域的面积之比为 8∶13.1[2]1-2。在物候学上,每年7月份陆地平均温度10℃和海洋平均温度5℃的等温线也是界定北极地区范围的重要标准之一。这种划分方法虽因其动态性和不确定性而较少在精确计算北极地区面积的层面上使用,但等温线标准更能反映属于极地气候的地域的事实分布情况。据粗略估计,等温线标准下的北极地区总面积约为 2700 万 km2,其中海洋面积约 1500 万 km2[1]2。相比北极圈线标准,以等温线为标准估算出的北极地区陆海面积均有明显增加,增加出来的海洋面积属于位于北极圈线以南的白令海、哈得逊湾、拉布拉多海等偏冷海域,而扩充的陆地部分来自俄罗斯西伯利亚和加拿大远北省份这两个陆上低温区。社会学及政治地理视角下的北极地区则有更为泛化的内涵和外延。北极圈线内的陆地分属俄罗斯、加拿大、丹麦(格陵兰)、美国、挪威、冰岛、瑞典和芬兰的北方领土,因此这些国家又被统称为“北极八国”或“北极国家”。上述“北极八国”中的瑞典和芬兰并没有通向北极海域的出海口,而海岸线直接面向北冰洋的俄罗斯、加拿大、丹麦、美国和挪威,则是在北极海域外大陆架权利声索问题上最有分量的“北极五国”。

北极地区的主体部分是海洋,北极海域主要由北冰洋主体区域及其边缘的一系列陆缘海和陆间海构成。北冰洋面积为1478.8万km2,约占地球面积的4.1%,平均水深和最大水深分别为1097 m和5527 m,是四大洋中最小、最浅、最冷、海岸线最为曲折的大洋,其面积仅为太平洋的1/14,大西洋的1/7和印度洋的1/6[1]17。在北极圈线内的北冰洋附属海域有巴伦支海(含白海)、喀拉海、拉普捷夫海、东西伯利亚海、楚科奇海、波弗特海、格陵兰海和挪威海。如以物候学上的等温线为标准,则白令海的西半部、哈得逊湾和拉布拉多海也可被认为是北极海域的一部分。

二、外大陆架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1.概念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一款对大陆架(the continental shelf)的界定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而“外大陆架”(outer continental shelf)是“超过200海里大陆架”一词的简称,结合该条第四款的规定可知,外大陆架应为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超出从该国领海基线量起到200海里距离以内的区域的海底部分。它的出现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宽大陆架国家和窄大陆架国家激烈博弈的产物①笔者的个人管见是,“宽大陆架国家”是本国陆地领土向海洋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有申请划定外大陆架界限可能性的国家;“窄大陆架国家”须无外大陆架申请资格,其所拥有的大陆架的宽度最多不能超过200海里,一般还应少于100海里甚至50海里才符合最为通常的理解。。《公约》是形成外大陆架划界规则的最主要法源基础。这里需要澄清的是,“外大陆架”只是学界为了行文方便所采取的约定俗成的通称,其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综观《公约》全文也并无这样的正式提法。《公约》并未创设一个完整的、独立于《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规范内容之外的“外大陆架概念或法律制度”,只是提供了一套相异于“一般大陆架”的“外大陆架划界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在海洋地理和地质学上,也只有一个“大陆架”的概念。所谓的“外大陆架”与“一般大陆架”在地质构造上,更不是相互分离的,相反,只有同一陆块或同一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超过了200海里,才会产生国际法意义上的外大陆架划界问题。

海洋学上的大陆架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的全部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一段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3]。这一区域海底表面的平均坡度为1∶600(或相当于 0.1°),其外界以坡度变陡的转折点为限,外界深度50~550 m(世界平均深度为133 m)[4]。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最早起源于1945年美国的《杜鲁门公告》,后经大多数国家所制定的相类似形式的国内法在实践中的交互作用,进而逐渐演化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并经由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升为条约法意义上的国际法律制度。如果说大陆架法律制度的确立对“领海之外即公海”的海洋法传统观念形成了重大冲击,那么由《公约》首创的外大陆架划界规则,便更是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外大陆架划界规则并不像国际海洋法理论体系下的领海、公海等传统概念那样,是在长期的概念演绎和实践总结历程中形成和演进的。即使是像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内的一般大陆架这样的较为“新鲜”的概念,在被正式赋予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条约法形式之前,也经历了从十几年到几十年不等的国际习惯法形成过程。外大陆架划界规则在其诞生之前缺少其他形式的国际法渊源的“铺垫”,而是直接以《公约》为其法源基础应用到国际海洋划界的实践当中,这就使“最后的蓝色圈地运动”在世界范围内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公然铺开,世界海权地图面临着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重新划定与调整。为此,各国不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展开海底地质地貌的测绘调查,为其蓝色圈地主张寻找有利证据,以求在未来的海洋资源争夺战中占据先机。

2.适用条件

所有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递交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均须明确依循《公约》第76条第四~六款所规定的“两类四项”划界标准,即两项积极标准和两项消极标准。该条第四款确定了外大陆架划界的两项积极标准。其一被称为“爱尔兰公式”(the Irish formula)②其得名源自爱尔兰代表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上所提出的方案。转引自文献[5]。,规定作为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每一定点上的沉积岩厚度至少应为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其二又称为“海登伯格规则”(the Hedberg for-mula)①其得名源自美国石油地质学家胡立斯·海登伯格(Hollis Hedberg)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上的主张,他认为石油和天然气最多的地方是距陆坡底60英里处沉积岩最厚的地方。转引自文献[5]。,即“每一定点相距大陆坡脚外不超过60海里”。因为确定“大陆坡脚”的位置是适用上述两项标准的共同前提,所以《公约》对“大陆坡脚”的定义是“无相反证明外的大陆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该条第五款则是申请外大陆架划界所不得违背的两项消极标准,即各国外大陆架法权延展的边界不得突破“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的距离限制。在适用上述两款外大陆架划界标准时,虽然消极标准往往更吸引社会舆论的注意力,但积极标准必须先于消极标准适用。

《公约》还进一步区分了三种特别形态的海底构造所须依循的外大陆架划界规则:深洋洋底(deep ocean floor)及其洋脊(oceanic ridge)、海底洋脊(submarine ridge)和海底高地(submarine elevation)。根据《公约》第76条第三款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边外缘不能扩展到深洋洋底、深洋洋脊及其底土,由于划定外大陆架的前提是大陆边外缘必须距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外,因此位于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之上(或近岸海域海底形态为深洋洋底和洋脊)的国家,最多只能根据该条第一款关于“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的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的规定,在其上划出一部分200海里以内的一般大陆架,而不能在其上申请划定外大陆架;而在海底洋脊之上是可以划出外大陆架界限的,只是根据该条第六款的规定,必须一律采取“350海里”的距离标准,而不适用“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的标准。比如像冰岛这样正好位于海底洋脊之上的国家,即使其没入水中的陆地领土按照“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标准可能延伸到非常远的距离,其外大陆架界限也绝不能超出350海里的距离之外[6]。同条款又规定了但书: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是构成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边的自然组成部分,不受“350海里”标准的严格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沿海国外大陆架的最终界限有可能推进至350海里以外。由此可见,倘若某一面积较大的海域有大量海底高地分布,这对于该海域沿岸国家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而言显然极其有利,而北冰洋恰恰属于上述情形,这将在下文重点述及。

三、外大陆架划界问题是北极争端在国际法视域下的核心和关键

北极问题是一系列错综复杂的问题的集合,正如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冈·格拉夫·魏智通(Wolfgang Graf Vitzthum)所说,北极的利用权已经“领域化”了[7]。北极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有助于不同门类的多学科交叉研究。国际法视域下的北极问题主要有北极地区的整体法律地位、北极海域海洋边界划分、北极部分地区的领土主权争端、北极地区的国际组织、北极生态与环境的保护、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等几个视角有别但又互相关联的问题。

在上述问题中,北极地区的法律属性与地位具有根本重要的意义,也是所有北极问题的国际法研究者所需思量的终极问题。然而,对比具体层面的北极问题可知,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争议是局域性的,对北极的整体法律地位问题并无影响。目前仍实质存在的北极领土争议仅限于加拿大与丹麦对于汉斯岛(Hans Island)的主权归属之争。北极的生态保护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运作问题属于北极国际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问题也互相关联。由于北极国家在应对北极环境与气候变化问题上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区域性国际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助于推动北极问题的综合解决,并构建一个面向未来的“北极合作国际法”框架。但单靠倡导“国际合作保护北极环境”的理念并不能解决已然存在的现实障碍,无强制约束力的软法性国际合作机制恐难突破“低度政治”(low politics)的固有瓶颈。相比之下,海洋是北极地区的主要形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北极地区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公约》第234条虽强调海洋中的“冰封区域”应得到相对特殊的安排,但《公约》设置该条的意图主要是出于航行安全和生态保护的考虑,而且能从该条规定中扩大利益的主要是各冰封区域的沿岸国,而不是国际社会。何况《公约》全文并无一处提及北极或两极海域应被赋予与一般海域不尽相同的法律地位,这就表明北极海域亦在《公约》的“当然”规制之下。由于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所领有的陆地主权在国际法上几无争议,因此丰厚的北极海洋权益就成了各国竞相追逐的中心。而不同性质的海洋权益诉求在北极问题中的重要性又有所区别。北极航道如全面开通将具有极高的商业和战略价值,但目前主要的两条北极航道均紧邻俄罗斯和加拿大海岸,因此航道问题对于北极海域的整体法律定位影响不大。北极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又包括北极海域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外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其中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200海里内的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均须严格依循固定的标准,划界难度较低,但在北极海域申请并划定超过200海里的外大陆架界限则伴随有极大的争议性和非确定性。北极国家如在实际操作中充分利用《公约》的有关划界规则,即可能实现对北极海域的最大限度的大规模利益分割(尽管美国还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北极海域沿岸国家最终都能够按照其已申请或正在计划中的方案取得各自主张的外大陆架面积,那么将来北冰洋的国际海底区域就将比现在大幅缩水90%(从288万km2缩小到34万km2)[8]。那么,彼时即使有国际公约明确宣布北极是全世界的共同财富,这类毫无实效的泛化宣示也必将因为“空心化”而形同虚设。

北冰洋的大陆架面积非常宽广。水深不足200 m的浅海大陆架面积约440万km2,超过北冰洋总面积的1/3;水深超过3000 m的深水区面积仅占15%(其中水深在4000 m以上的区域只占2.17%)[1]19-20,这对于积极打算“圈海”的北极国家而言自然是颇为有利的。尽管外大陆架划界规则在北极海域的适用将极大地侵蚀国际海底区域,但由于北极问题是现有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空白区域,因此北极国家利用《公约》规定大面积瓜分北极海域的行动看似难以阻止。由此可见,在这片面积不大且形状近于全封闭的水域,北极国家外大陆架的面积大小,与属于国际海底区域的“国际公域”部分完全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有关国家对于北极海域外大陆架的“虎视眈眈”不可避免将直接挑战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北极问题的实质是海洋问题,而北极海域的外大陆架划界问题无疑是诸多北极争端在国际法视域下的核心和关键,它的演进趋势将为北极问题的综合解决指明方向。倘若该问题能在平衡北极国家和非北极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那么其他性质的北极争端也将不难处理,北极区域内的国际合作与法治建设也可望获得实质性的进展。

四、可能影响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结果的相关因素

一般说来,北极国家直接根据《公约》第76条及其附件二以及《CLCS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划定北极海域的外大陆架。不过鉴于外大陆架划界标准的相对模糊性,几个北极国家均按有利于己的条款递交外大陆架划界申请,其主张必然有相互重叠交叉的地方,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并不处理争议海域的外大陆架划界问题。故《公约》第83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海岸相向国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原则,即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因此,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的相关裁判亦可作为确定大陆架划界规则的补助方法。事实上,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深受国际司法裁判的影响,虽然国际司法机构仅有权裁判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划界案例,但国际法院等司法机构对大陆架划界实践所须充分考量的相关因素的论证,可为北极海域的外大陆架划界工作资作借鉴。

1.地理因素

所有海洋划界实践首须考量的就是地理因素,因为地理因素有助于确定沿海国的领海基点和基线,这也是开展外大陆架划界工作的前置步骤。结合北极海域的自然地理特点,可能对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地理因素主要包括:

(1)海岸线的形状与走向。北冰洋是海岸线最为蜿蜒曲折的大洋,发育有许多深入内陆的边缘海、陆间海和海峡海湾[1]13-18。由于历史上的地壳运动和冰川侵蚀,北冰洋的海岸线支离破碎,海岸类型多为侵蚀型、峡湾型和泻湖型,仅美国阿拉斯加临波弗特海的海岸线较为舒缓平直。根据《公约》第7条第一款,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故而除了海岸线形状不利且历来反对以直线基线法划定领海基线的美国在此无多少便宜可占外,其他四个北冰洋沿岸国均“毫不客气”地把大片海域圈为直线基线以内的内水,这就有利于北极国家的外大陆架尽可能向外延伸。

(2)岛屿。从目前测绘的数据结果来看,北极地区的岛屿有几千个之多,数量仅次于太平洋,总面积超过380万km2。北极岛屿均属位于陆架区之上的大陆岛,而且星罗棋布于错综复杂的海岸线之间。这些为数众多的岸外岛屿在地理形态上构成了北冰洋外缘海域的外部屏障,这也有利于北极国家在直线基线和领海基点上的选择。与上一点相似,北冰洋沿岸国家中也只有美国在此因素上颇为不利:阿拉斯加所邻接的波弗特海形状开阔,岛屿稀少,素有“无岛海”之称。

2.地貌因素

海水深度是判断一块海底地形是否为大陆架的重要条件,北冰洋整体浅而宽,因此北冰洋海底地貌的突出特点就是大陆架面积宽广,特别是在亚欧大陆北部最宽,大部分地段达到了1000 km以上,最远处可达1700多公里[1]20,而北美大陆架面积则逊于欧亚大陆。尽管北极海域的地理地貌条件在总体上对北冰洋沿岸国家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但具体到不同国家的沿岸海域,其海底地形地貌条件又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地貌因素对于俄罗斯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最为有利。西伯利亚的浅海大陆架形态完整,是世界上面积最广的大陆架区。在位于俄罗斯一侧的北极海域中,白海、喀拉海、东西伯利亚海的深度非常浅,全部位于大陆架上,拉普捷夫海也有3/4的面积为大陆架,与挪威共有的巴伦支海,总面积131.5万km2,大陆架面积就占到约127万 km2;与美国接界的楚科奇海,总面积58.2万km2,大陆架面积则占2/3。罗蒙诺索夫海岭下靠俄罗斯一侧的沉积型地貌,分布广,厚度大,构造发达,走势平缓,这也非常有利于俄罗斯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且俄罗斯、挪威一侧的非大陆架海底地形多为海岭和海台高地,而且北冰洋中深度小于2500 m的海区面积占到8/9以上,因此俄挪两国的外大陆架划界主张即可以此为由跨越350海里的距离标准限制,从而选定“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的标准。2004年的澳大利亚外大陆架划界案的成功获批[6],对于北极国家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尝试而言显然是一个积极的信息。2009年4月,挪威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挪威北部部分地区(包括与北冰洋、巴伦支海和挪威海相毗连的地区)总面积约23.5万km2的外大陆架申请也得到批准,这被挪威媒体称为是“历史性的胜利”[1]289。相比之下,地貌因素也含有一些不利于北极国家外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成分。例如冰岛位于南森海岭连接大西洋海岭的海底洋脊上,其外大陆架延展受“350海里”的距离标准的限制;而位于挪威海底部的挪威海槽平均深度在3500 m左右,沿与挪威海岸平行的方向切割,这使挪威的大陆架延展在面积较大的挪威海西南海区受到极大限制,所以挪威只能在挪威海的东北海区以及巴伦支海海域寻求面积较小的大陆架,因此挪威已承认其外大陆架延伸不到北极点;而加拿大和美国所邻接的北极海域海底地貌条件更为不利,北冰洋沿北美大陆一侧有北极海域面积最大的海盆——深度超过3000 m的加拿大海盆,其非常靠近北美大陆海岸,而且向阿拉斯加方向切入,所以其中在海底地貌构造上最为不利的还是美国,波弗特海大陆架面积本已有限,且其相对稍宽的部分还位于加拿大一侧,而美国巴罗角附近的大陆架面积最为狭窄,由阿拉斯加海底谷切割而成的陆坡坡度在200米等深线之外陡然增大,海水深度直接坠至约2000 m,从而向加拿大海盆迅速过渡,因此阿拉斯加一侧的波弗特海大陆架普遍只有20~30 km,是大陆架最为狭窄的北极海域[9]。

当然,北极海域的外大陆架界限的最终划定,需要在各国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得到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认可的前提下,依国际法的基础原则相互订立专门的划界条约。在此过程中,国际社会的广大成员可以通过《公约》所规定的形式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对相关北极国家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的评论,从而对有关国家的单方面划界主张形成应有的制约。

五、结 语

综上所述,北极外大陆架划界问题是专业性很强的国际海洋法问题,同时会对既有的国际格局利益分配造成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北极海域的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不应仅被视为地区事务,而应是国际事务,中国对此应加强重视并增强在此问题上的发言权。中国只有提升对北极外大陆架问题的国际法解读水平,才能更好地在国际场合维护中国和广大非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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