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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融资渠道的规范化

2013-03-20叶冬义郭伟红曾诗蓉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商场现代化 2013年16期
关键词:借贷规范化民间

■叶冬义 郭伟红 曾诗蓉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一、引言

1.研究背景与目的。我国目前的民间融资规模巨大,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融资主体,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问题,大量的中小企业融资都依赖于民间融资渠道。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发放贷款具有严格的审查要求,而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弱,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而转向民间融资渠道。民间资本出于趋利性,为获取资本增值,大量民间资本流入民间金融市场,导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空前。

但我国目前的民间融资活动一直处于半公开化的状态,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诸多民间融资活动仍处于灰色地带,法律上对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定十分模糊,导致民间融资存在制度性风险;放款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民间融资不受国家监控的情况下,容易导致高利贷现象的产生,加剧企业经营风险。只有将民间融资引向规范化、合法化,才有有效地改善民间借贷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因此,规范化我国民间融资渠道是促进我国金融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

2.文献综述。国内学者研究的主要方面如下:

(1)民间借贷或民间金融的界定:我国不同学者对于民间借贷或民间金融给出了不同的界定。陈蓉(2006)以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为基础,提出民间借贷的内涵具有三点,包括产权的民间性,参与主体的民间性以及融资活动的非监管性。庞永(2009)认为民间金融的概念十分宽泛,必须区别开民间金融与非正式金融、民间金融与官办金融民营金融以及民间金融与民营金融。张思康、陈婷(2012)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区别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借贷行为。

本文将以体制外的民间融资为主要研究对象,作为需要规范化的主体。

(2)民间融资的规范化。我国学者对我国民间融资的规范化提出多项建议。王燕霞(2011)认为,应制定单行法规,并修改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构风险检测盒监管制度,来引导民间融资规范有序地发展;戴瑞姣、李细满(2012)认为,解决民间融资问题应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为补充的三级监管机制;骆劲桉认为,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具有很高的积极意义,需通过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明确民间融资行为标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组织等多种途径来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提出要加快民间融资的立法进程,重点完善《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等建议。

二、我国目前的民间融资渠道及其问题

1.主要融资渠道。我国民间融资渠道较为多元化,除个人和中小企业的直接借贷等无组织性的方式外,还出现了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专业机构或中介,主要分类如下:

(1)私人借贷。私人借贷的历史悠久,它建立在个人道德信用的基础之上,同时也是在各种借贷方式中最为普遍的一种。而随着民间借贷的市场的扩大,私人之间的资金借贷的资金需求和供给都在增加,私人借贷发展迅速,大量的需求和供给难以及时匹配成了其发展的瓶颈,因此也就诞生了专业的贷款经纪人,来充当匹配供求双方的中间人。

(2)企业间借贷。除了私人借贷外,企业之间的密切往来也导致企业间借贷现象日趋普遍。一些企业由于日常的业务往来等彼此建立了诚信关系,继而进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借贷活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受到规模等限制,往往难以满足商业银行贷款严苛的各项要求,往往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问题。其借贷成本并不直接受到银行利率的影响,往往高出银行利率2-3倍,风险可控性弱。一旦发生信用违约,贷款的一方在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资金链断裂,继而产生连带效应,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此前的中小企业“倒闭潮”也正是因此产生。

(3)企业集资。当企业资金出现短缺时,企业可以通过内部集资的手段来筹集资金,主要是面向企业的内部职工,遵循自愿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集资并不限于企业内部,集资对象从亲戚、朋友、乡邻等辐射到陌生人都有可能。对此企业集资,法律上的界定也较为模糊,易涉及到非法集资问题。

(4)合会。合会在国际上称为“ROSCA”,是指“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它是一种协会内部成员之间资金互助的活动,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在中国,合会主要在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较为流行,通常每个合会都由会首牵头发起该组织,以相互之间的无担保信用关系为基础,有一套自定的规则进行运行。合会通常又分为呈会、标会和抬会。呈会往往是建立在地缘关系上的民间金融形式;标会是通过利率竞标的方式来判断得会的呈会;而抬会是具有欺骗性和危害性的合会,具有金字塔结构。

(5)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所有民间金融形式中运作最类似公司和正规金融机构的,但其本身是非法的金融组织。地下钱庄不受到金融监管,往往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资金转移、洗钱等非法业务。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发达地区。

(6)典当行。典当行是一个借款给以个人财产作质押者的机构,在我国属于非正规金融机构,但属于合法金融机构。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一般作为短期融资的方式之一,借钱的一方通过典当个人财产来换取资金。

(7)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的历史比较短,相对而言是比较新的民间借贷组织。担保公司的主要职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联接中小企业和银行,其业务以抵押担保、工商担保、短期小额担保为主。

(8)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由于私募并不面向一般大众进行集资,不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很容易造成“非法集资”,因此私募在中国仍然受到严格限制。但在民间金融市场,私募基金相当活跃,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组织形式。

2.存在的问题。(1)民间融资利率不受管制。我国对于利率方面的管制较为模糊,如拟向地方人大提交审议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否则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当前一年期商业贷款利息6%为标准测算,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合法民间借贷年利率应控制在24%以内,这一标准明显低于“年利率不得超过48%”的行政监管红线,也就是说,政府干预红线的设定本身与现行法律明显相悖。而民间融资目前又游离在我国金融管制之外,由于民间资本的趋利性,高利贷现象异常严重。

(2)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民间融资活动游离于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具有很强的市场性,其资金流向、利率等完全是由市场供需情况所决定的,而不受到国家的控制和管理。民间借贷往往具有趋利性,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借贷活动,容易与国家政策导向相违背,甚至削弱了国际宏观调控的效果。我国目前的民间借贷规模庞大,其信息不公开,国家也很难估计确切的规模,这将对国家宏观政策包括央行的货币政策等的实施都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3)冲击金融体系,成为洗钱的温床。现实中的民间融资活动带有一定的“地下”操作,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难以监管,对我国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非透明性,更是成了许多违法分子洗钱的温床。

三、规范化融资渠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有利于控制民间融资利率,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规范化融资渠道,有利于控制民间融资利率处于合理区间内,以便于监管和风险控制。过高的利率必然会导致民间融资活动的风险的增大,加重中小企业融资的负担,因此必须通过规范融资渠道,对民间融资利率做出限制,既能使得国家及时地掌握民间融资活动的规模等信息,又能保证民间融资合法、合理、有效地运行。同时,规范化融资渠道也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让资金缺乏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拥有更多的合法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建设健全的金融体系。规范化民间融资渠道,有利于国家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控,可以通过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来引导民间融资活动,避免民间资本流向有违于国家政策导向的行业或领域,加强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同时,规范化民间融资渠道,将非制度金融融入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互补,更加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

3.避免高利贷、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滋生。规范化民间融资渠道,有利于清晰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区别,引导民间资本进行合法的资本运营活动,使得民间融资阳光化,避免高利贷、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

四、如何规范化我国融资渠道

1.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民间融资规范化要把法制建设摆在第一位。要制定公平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将民间融资引入正规发展的道路,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地界定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具体界限,使得民间融资主体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

2.建立民间融资准入与退出制度。我国应建立民间融资准入制度,设置适当的门槛和监管要求,建立民间融资活动登记机关,以保证该活动的合法性。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完善民间融资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避免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的无限民事责任,促进个人金融风险意识的提高,也可以有效地降低“跑路”的发生率。

3.建立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完善民间融资的配套制度建设。明确民间融资的地方管理部门,建立专门的民间融资监管机构,以及时掌握民间融资情况,控制民间融资的风险,引导民间资本的正确投资和运用。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以及民间借贷双方的资信评估机制等,完善民间融资的配套制度建设,优化民间融资发展环境。

4.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出台面向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放松银行部门对中小企业的严格审查,降低放贷门槛等,逐步放宽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的条件,拓宽其融资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方向,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国家金融机构等垄断型行业。

5.行业自律。可以利用现存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建立有效的规范,协助政府进行民间融资渠道的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民间融资的风险程度,同时降低了政府管理的成本,保证了民间融资的自由度。

[1]何迎书.民间借贷日益活跃“灰色金融”亟须规范[J].金融经济:下半月,2012(5):3-5.

[2]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J].经济法论坛,2006,10:157-176.

[3]张思康,陈婷.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2(11).

[4]陈彬.房地产开发中民间融资及其风险的法律规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5]王燕霞.民间融资规范化探析[J].天津法学,2011,3:016.

[6]曹薇.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7]戴瑞姣,李细满.当前民间融资监管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经济论坛,2012(9):71-75.

[8]骆劲桉.民间融资规范化思考与政策建议[J].金融经济(理论版),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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