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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产业的概念范围:辨析与启示

2013-03-20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商场现代化 2013年16期
关键词:分类法文化产业概念

■李 耀 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一、引言

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实现经济结构转型、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目前,全球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创造的产值高达220亿美元,并以5%的平均速度递增;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之一。2011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文化创意产业打造成为国家支柱产业之一;在政府的支持和政策扶持下,文化创意产业在中国取得较大的发展,并正在逐步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虽然文化创意产业在世界各国取得较快发展,但也存在概念范围不统一等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关于文化创意产业概念范围的界定仍存在差异;即使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在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范围界定上也存在差异。这导致政府无法掌握各个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水平、并制订针对性的政策,影响其长期发展。本文在对创意产业相关文献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对创意产业概念来源、衡量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可以通过的创意产业界定方法。最后,本文还对创意产业的发展战略进行了讨论。

二、创意产业概念的提出

1.文化产业的提出。文化产业起源于文化产品的商业化生产,始于19世纪、并于20世纪早期在资本主义国家得到进一步发展。文化产业的概念由Adorno和Horkheimer于1947年提出,目的是引起社会对艺术商品化的批判性关注。

在20世纪的后50年,文化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其原因包括:(1)社会经济取得快速发展,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2)技术进步使个体休闲时间增加;(3)消费者文化水平提高,对文化产品需求增加;(4)电视等新媒介、新媒体的出现,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硬件基础(Hesmondhalgh,2002)。到20世纪80年代早期,文化产业的增长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讲,忽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已经变得不可能”(Hesmondhalgh和Pratt,2005)。

虽然文化产业在20世纪后期取得较快发展,但是关于文化产业的概念和范围始终存在争议。Horkheimer和Adorno(2002)认为文化产业主要涉及生产娱乐性产品的行业,包括广播、电影、出版、音乐等,但不包括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博物馆、美术等与艺术相关行业。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4)认为,文化产业指利用创意、文化知识和知识产权生产具有文化和社会意义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业。

2.创意产业的提出。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y)最早由英国文化媒体体育部门于1998年提出。创意产业这一概念提出的原因包括:(1)政治原因。随着后工业时代的到来,英国政府为扭转在世界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提出文化产业的概念,但收效甚微;1997年英国大选后,布莱尔政府为树立新的政治形象,提出创意产业的概念;(2)经济原因。创意产业概念的提出,进一步强调文化产品、休闲、娱乐等创意活动对经济的贡献,有利于推动以知识产权开发为基础的新兴行业发展(Hesmondhalgh和Pratt,2005;Galloway和 Dunlop,2007;Foord,2008)。

根据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门的定义,创意产业指依靠个人创意、技术和天赋,从事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开发,并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岗位潜力的行业(DCMS,1998)。此后,该定义被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但在具体产业范围上又存在差异。

3.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的区别。关于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的区别,学术界仍存在争议。Cunningham(2004)认为两者兴起的时间存在差异:文化产业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早期,是早期技术进步的产物;创意产业兴起于21世纪初,是技术变革的产物。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04)认为文两者的范围存在差异:文化产业是从当时场景中产生创意内容的行业,而创意产业则是从版权和创意内容分销中产生价值的行业。

虽然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仍存在上述争议。但多数学者认为,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采用创意产业这一概念的原因在于:(1)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创意在经济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作用;(2)从实践角度看,把文化产业归入创意产业的范围是多数国家的惯例(Galloway和 Dunlop,2007;Foord,2008)。

三、创意产业衡量标准

尽管在过去20年,创意产业引起学术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广泛关注,但是关于创意产业和创意产品的衡量标准仍不清楚(O’Connor,1999)。Galloway和 Dunlop(2007)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创意产业和创意产品的五个衡量标准:(1)创意性,指创意产业常被描述为以创意为基础的行业,创意是其关键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创意产业的标准之一;(2)知识产权,这是创意产业的组织原则,也是定义创意产业的基础,允许产权拥有人对产品行使经济权和道德权;(3)象征意义,指创意产业在某种程度上是象征意义的产生与传播,是创意产业的重要特征之一;(4)象征价值,指创意产业具有传播新概念、新思想和新方法的特点,是创意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5)生产方式,指创意产品具有独特性特征,定制化程度较高且无法进行大规模标准化生产。

四、创意产业分类方法

通过文献分析发现,目前对于创意产业分类主要有两种方法:传统行业分类法和社会网络分类法。行业分类法出现得比较早,目前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社会网络分类法由Potts等人(2008)提出,以复杂社会网络市场为基础定义创意产业,目前在实践中应用还比较少。

1.传统行业分类法。传统产业分类是以国际行业分类体系为标准,以生产方式和产出为基础对经济活动进行分类,主要关注该行业生产什么以及如何生产等问题(Potts、Cunningham、Hartley、和 Ormerod,2008;Foord,2008),如英国 DCMS在国际行业分类体系指导下,以创意输入和知识产权产出两个方面为标准对创意产业进行分类。

传统产业分类法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和质疑,认为该种分类方法存在分类过宽、过窄和分类标准不统一等方面的问题(Roodhouse,2001;Florida,2002;Garnham,2005;Hartley,2005)。尽管如此,该种分类法仍然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台湾、上海等。

Throsby(2008)在总结现有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意产业同心圆模型。该模型认为创意产品和创意服务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两个方面,而文化价值是创意产业与其它产业的最大区别。评估一个行业是否属于创意产业,主要是通过评估该产业中文化创意所占的比重。因此,处于创意产业核心地位的是那些产出中文化创意所占比重最高的产业;在从核心向外围扩展的过程中,文化创意在产出中所占的比例逐渐下降。根据这一标准,Throsby(2008)将创意产业分为四个层次,从核心到外围依次为核心创意产业(如文学创作、音乐创作等)、次核心创意产业(如电影创作、摄影艺术)、广义创意产业(电视广播、电脑游戏等)和相关产业(如广告、建筑、设计等)。

2.社会网络分类法。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许多学者认为,传统的创意产业定义已经不能与目前经济环境相适应,原因包括:(1)标准的行业分类体系产生于半个世纪以前,当时以生产制造为导向,而当前则以服务为导向;(2)从组织形式看,传统行业分类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而当前经济形态主要由经纪人、价格、商品、公司等微观经济结构构成;(3)消费者选择行为不再由传统需求理论中所描述的动机决定,而是由复杂社会网络体系中其他人的选择行为决定(Potts等人,2008)。

在此基础上,Potts等人(2008)提出,创意产业是由一系列采用新观点在社会网络中进行生产和消费的组织所构成的产业。该定义不再从个人创意出发,而是关注复杂社会市场网络体系背景中的个人行为。因此,创意产业是由生产具有新颖使用价值的商品和服务的组织构成的集合,在这些货物和服务中,消费者的选择原则并没有建立起来。从该角度看,创意产业可以被定义为社会生产和消费中由新原则支配的产业。

在此定义下,创意产业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该产业经济活动是否涉及社会网络的创建和维护;(2)该产业经济活动的价值是否产生于社会网络中,并通过网络规制的选择、生产和消费产生。根据此种分类标准,农业、采矿、选矿等价格和市场已经稳定的制造业,及并非由社会网络决定的职业技能行业(如教师、护士、博物馆、古典艺术、演出等)均不属于创意产业。

社会网络分类法虽然提出比较晚,但是对于创意产业分类体系建立和产业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1)社会网络分类法从网络结构入手,以社会网络分类为基础,能够更好地跟踪和分析一般经济体系中所包含的创意产业,为进一步制定发展创意产业分类方法提供原则和理论依据;(2)社会网络分类法将网络、复杂性和进化三个概念相结合进行分析,这与以往的单一分析方法存在本质区别;(3)在传统定义下,政府政策以支持补偿为主,而在社会网络定义下,政府通过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4)社会网络定义法通过分析技术进步对社会网络的影响来评估其对创意产业的推动作用;(5)该定义有利于通过对创意产业中市场、代理机构和相关企业的详细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创意产业对出口、社会就业等方面的影响作用(Potts等人,2008;Foord,2008)。

五、研究结论及其对创意产业发展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创意产业概念来源、衡量标准和分类方法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适用时间和范围不同;(2)创意产业和创意产品可以通过创意性、知识产权、象征意义、象征价值和生产方式等五个方面进行衡量;(3)创意产业的分类包括行业分类法和社会网络分类法两种,前者简易于操作但分类标准不统一,后者分类准确,但不易于操作。本文的研究对于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政府应该从宏观上为创意产业制定统一的分类标准,这是国家对创意产业进行管理扶持的基础。传统的分类标准不统一和分类混乱,造成各个地区在创意产业的统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使政府无法准确全面地了解其实际发展情况,并制定针对性的政策方针。同时,分类标准的混乱,还容易造成政府无法从整体上对创意产业的发展进行规划,以至于出现不同地区重复发展和资源浪费的局面。

2.企业应该把握创意产品的本质特征,着力提高其创意性、象征性和象征价值,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创意产品。目前国内发展的现实情况是,很多创意产品的附件值较低,缺乏创意性和象征性,而仅仅是与创意相关的产品。为了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和创意产品价值的提高,企业必须着力提高创意产品的创意性和象征性,打造其核心竞争力。

3.在对创意产业概念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政府可以对整体创意产业进行划分,统筹规划,确定发展的优先顺序。政府首先应全力支持具有高创意性和高象征性的创意产业,其次是对其周边相关产业的支持,并逐步构建形成多层次、有梯度的发展格局。

[1]H earn,G.,S.Cunningham and D.Ordo?ez,Commercialism of Knowledge in Universities:The Case of the Creative Industries.Prometheus,2004.22(2):p.189-200.

[2]Cunningham,S.,The creative industries after cultural polic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Studies,2004.7(1):p.105-115.

[3]Hesmondhalgh,D.and A.C.Pratt,Cultural industries and cultural polic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2005.11(1):p.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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