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考量因素
——以民意的可接受性为视角
2013-02-18陈怀峰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7期
关键词:法律
陈怀峰
司法裁判的考量因素
——以民意的可接受性为视角
陈怀峰
与法律正义相比较,民意实现的是一种自然正义,体现民意的裁判更能从根本上平息纠纷。民意尽管属于非正式法源,但从传统到现代,客观上都对司法裁判产生影响,同时司法裁判也尽可能地吸纳社会公众趋同性评价,并形成互动。民意作为社会主观认识的集合,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其价值判断也与法律标准不同,往往会与司法裁判结果发生冲突。立足裁判的正当性需求,从主体理念到制度构建,理性把握民意适用的维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大化。
司法裁判;民意;司法公正;民心;公意
陈怀峰,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平邑县人民法院院长。(山东临沂 273300)
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在于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妥当性和可接受性。就可接受性而言,如果说当事人可能基于利益关系,其主观回应未必完全公允,那么与案件无涉的社会评价则更为客观。民意实现的正义是一种自然正义,而非法律正义,其基础在于民间情理,法律正义之根基在于国家法。以情理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的自然正义,是生活的传统规则,又被称为“人情正义”。[1]经验证明,体现民意的裁判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能从根本上平息纠纷,营造和谐。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思维中体现社会背景知识,内外因素结合考虑,使司法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预期一致,这并非对法律适用的背离,而是司法裁判对于社会纠纷调处能力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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