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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中价格待定合同的效力认定

2013-02-18刘长霞秦岭南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5期
关键词:效力

■刘长霞 秦岭南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需要不断地讨价还价,经过多次的要约、反要约直至最后的承诺而实现,其成立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因此,国际商人在许多情况下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而采取了不同的合同形式及合同条款,其中易引发争议的一种合同类型便是价格待定合同。所谓价格待定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约定价格,或约定的价格不够明确,价格处于未确定状态的合同。当前,各国合同法对价格待定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承认价格待定合同的效力,而《法国民法典》则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明确的价格条款才能成立。然而,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起草并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对价格待定合同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在当前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国际法规定不明朗的背景下,从理论上分析价格待定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公约》处理与价格待定合同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约》对价格待定合同的规定所引发的争议

《公约》第14条及第55条是关于价格待定合同的规定内容。对该《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之间关系的不同解读,直接关系到价格待定合同的效力认定,为此,学者们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形成了针锋相对的观点。

(一)《公约》对价格待定合同的相关规定

《公约》第二部分第14条第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建议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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