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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孤儿作品”的保护与利用

2013-02-18彭双五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5期

■彭双五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更加复杂。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一、二稿的第26条以及第三稿的第51条,都规定了关于“孤儿作品”的内容。而这些条款的出现,也表明了对“孤儿作品”的保护已经得到普遍关注,因此如何在保证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不因难以确定权利归属而导致文化资源的浪费,成为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问题。

一、“孤儿作品”的渊源

“孤儿作品”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版权界,2006年美国版权局在《孤儿作品报告》①中就将“孤儿作品”的情形定义为:当有人意图获取作品版权所有人的同意时,无法找到作品的所有人。因而,将无法找到作品所有人的作品称为“孤儿作品”,而究竟“孤儿作品”的问题是如何提出的呢?

(一)“孤儿作品”的提出

美国版权法改革进程中的“自由文化运动”②与“孤儿作品”问题的提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学者们立足于美国强大的司法审查制度,本希望借助个案的判决改变版权法,但是其后的判决并没能达成他们的期望:2003年Eldred v.Ashcroft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判定《1998年版权延长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1998,CTEA)不违宪,并同意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③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孤儿作品”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关注,美国学者们以此为契机,提出修改版权法的建议,最终为一些议员所采纳,从此便开始推动对有关“孤儿作品”的法律研究。

其后,美国政府正式提出对“孤儿作品”进行研究,2005年1月5日,美国版权局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的要求下,对“孤儿作品”的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向委员会提交相应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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