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和监督权的调整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影响
——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
2013-02-18叶扬褚宁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5期
叶 扬 褚 宁
辩护权和监督权的调整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影响
——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
叶 扬 褚 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了突显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辩方权利,完善了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的参与职能。本文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为切入点,分析辩护人的职责定位、介入时间及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中具体辩护权的实施,同时针对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和监督的职能、范围、相关程序及方式效力等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内容进行评价,并对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刑事程序;辩护人;检察机关
叶 扬,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生;
褚 宁,济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生。(北京 100088)
刑事诉讼结构,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及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和方法。[1](P218)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诉讼结构较之前有较大的突破,控、辩、审三方职能的调整和优化,使控辩双方的地位进一步拉近。律师辩护制度的改进,强化了辩护权,使控辩失衡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检察机关的控诉和法律监督职责加以明确和具体,随着辩护权和检察机关控诉权和监督权的扩大,其对庭审中的影响亦不容忽视。本文将从律师辩护制度在庭审中的改革和检察机关控诉、监督职能的调整等方面分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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