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的迁徙刑
2012-12-29连宏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连宏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吉林长春,130024)
两汉尚未有流刑之刑名,但有迁、徙之称谓。两汉的迁徙刑承袭了“流宥五刑”的精神,有宽宥死刑之义。西汉时沿秦制,初时称为迁,主要适用于减死一等的情况,用于刘氏宗亲及高级官吏免死之刑。后来迁、徙之称谓并用,西汉末年开始作为一般的刑罚独立适用。东汉时改迁为徙,既可以作为减死之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般刑罚独立适用于祝诅、妖言、结党、恶逆、贪污等犯罪行为。
除此之外,“徙”还指较大规模的人口迁徙,多为政治上的原因,也有少数情况是迁徙某些囚徒,目的主要是屯兵或充实边郡。
一、西汉迁刑适用的主要范围
汉代的迁刑在史料中有所记载,虽不多,但可一窥汉代迁刑的概貌。迁刑与隋唐的流刑同样具有流(放)刑的性质。
(一)谋反
西汉迁刑已作为减死一等的刑罚,适用于谋反等应处死刑,但因有特殊缘由减等的情况。如《汉书·彭越传》:“梁太仆有罪,亡走汉,告梁王与扈辄谋反。于是上使使掩捕梁王,囚之雒阳。有司治反形已具,请论如法。上赦以为庶人,徙蜀青衣。”[1]梁王彭越虽有反状,但因助汉高祖得天下有功,帝不忍杀之,故减死为徙。后来虽因吕后之言诛彭越,但谋反等应死之罪因特殊原因减死为迁、徙之例被保留下来。再如淮南王刘长谋反,亦减死为迁,《汉书·文帝纪》:“十一月,淮南王长谋反,废迁蜀严道,死雍。”[2]淮南王刘长为宗室,故可减死。
(二)杀人
自古杀人者死,但西汉宗亲犯杀人罪亦可减死为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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