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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成年在校大学生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
——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缺陷与完善

2012-12-23杨波

行政与法 2012年5期
关键词:大学生生活能力

□杨波

(华南农业大学,广东 广州 510642)

论成年在校大学生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
——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缺陷与完善

□杨波

(华南农业大学,广东 广州 510642)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校成年大学生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的相似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往往截然不同。主要原因在于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0条对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规定存在缺陷。在 《婚姻法》相关内容细化之前,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 “父母有给付能力”为成年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前提;二是细化对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解释,甄别情况肯定或否定在校成年大学生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

成年在校大学生;抚养费请求权;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缺陷;完善

在校成年大学生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他们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以及如何诠释案件背后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借鉴国外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实际,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就教于大方。

一、抚养费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原告袁某的母亲与被告袁某某 (袁某父亲)协议离婚,约定袁某由被告抚养,如原告暂时要与母亲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学费以及将来就业、成家费均由被告承担。2002年,原告考入内蒙古某大学,学费及生活费用等均系母亲负担,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大学四年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成家立业的费用共计7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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