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诉讼调解过度化
2012-12-23唐延明
行政与法 2012年5期
□ 唐延明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5)
谨防诉讼调解过度化
□ 唐延明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5)
鉴于诉讼调解在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方面确实具有判决难以比拟的优势,诉讼调解在司法政策上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欢迎,具有足够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是,我国原有制度已经为法官优先选择调解提供了充分的激励,在此基础上再大力强调调解,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法官调解,有可能会造成诉讼调解过度化乃至强制化的局面。这种局面不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权威,阻碍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必须谨防诉讼调解过度化现象的产生。
司法和谐;诉讼调解;纠纷解决;司法效率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实施司法和谐政策的背景下,诉讼调解的意义和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倡和强调。很多人认为,诉讼调解既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压力、节省时间和费用,又可以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能够体面地解决他们的纠纷,并且能够在日后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对社会而言,则可以减少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对经济和社会皆有裨益。[1](p299)诉讼调解俨然成为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宝,成为平息社会矛盾纠纷的灵丹妙药,成为法院司法工作和谐的代名词,成为司法和谐的重要象征。
在舆论界呼吁、法院系统大力提倡和表彰的背景下,诉讼调解实现了复兴。一些在调解方面走在前列的基层法院几乎是以5%以上甚至10%的幅度在提高调解结案率,调解结案率已超过60%,个别法院已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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