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2012-12-23焦清扬
行政与法 2012年4期
□ 焦清扬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 焦清扬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形式,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考虑他人真实意思或可推知意思的基础上,有为他人管理、服务事务的意思,且客观上符合他人利益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直接产生债权债务的适法事实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一般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第三人侵害情形时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特殊形态,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二是在有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见义勇为,作为阻却第三人侵害的一种行为,可以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之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应当完善对因实行无因管理而受损之人的保护,特别是应当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以及赔偿范围。
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法律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13岁少年甲与同班同学乙等人到河滩游泳。乙因水性不好被河水淹没并挣扎呼救,甲见状急忙游至乙身后奋力将其推向河岸。在其他同学共同帮助下,乙得救,而甲却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甲的父母与乙的监护人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舍己救人的行为属无因管理,乙作为受害人应当承担甲因救助而支出的费用和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甲舍己救人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防止侵害行为中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因没有侵害人,乙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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