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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2012-12-22谢应霞

理论导刊 2012年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谢应霞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0)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其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及监所检察部门对立案、侦查、审判、刑事判决及裁定的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但长期以来,由于立法模糊、司法价值观的影响、检察监督观念存在偏差等原因,使得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功能的发挥难以取得相关立法预期的实效。为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的应有之义

根据《辞海》的解释,“检察”中的“检”具有“考查、察验,约束、制止”的含义,“察”具有“细看、详审,考察、调查”的含义。因此,“检察”一词,既指检视察验,又指检举制止,[1]“检察”的监督之意跃然纸上。在现代国家,检察作为主要的司法活动,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与社会公益所进行的一种以公诉为主要职能、以监督为属性、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目的的国家活动。[2]可见,从“检察”的文字含义层面理解,监督是检察的应有之义,是检察的重要职能,而刑事诉讼监督作为监督的下位概念,理应成为检察权行使的重要体现之一。目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各国的检察职能都或强或弱地承载着监督的属性,因为,“在民主法制的要求下,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会排斥诉讼中的监督,这是诉讼中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最基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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