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解读
2012-12-21封春荣赖晓宜朱梓明何云福
质量与标准化 2012年5期
文/封春荣 赖晓宜 朱梓明 何云福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4月19日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6章50条,较原来的《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减少了3条,在内容上有较大的调整和补充。
一、修改条例名称 扩大法规的调整范围
名称由原来的《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变更为《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主要是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为了与上位法《产品质量法》保持一致。二是条例名称中有“监督”二字,给社会误解为产品质量主要靠政府监管来保证的,事实上产品质量安全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删除“监督”二字,有利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形成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产品质量工作的局面。三是《条例》不局限于监督工作,还包括质量促进等内容。修改名称,既有相应的内容作为支撑,也有利于反映产品质量工作的全貌。
二、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突出企业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
1.强化产品质量的企业主体责任。《条例》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确保产品质量的基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优先的原则,从市场准入、原辅料把关、出厂检验、产品质量法定要求、产品售后三包等方面突出企业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条例》对生产者、销售者新增了5点规定:
(1)产品质量须符合法定要求的适用对象,扩展到生产者、经营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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