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人大预算权的宪政思考
2012-12-21□蔡宇
人大研究 2012年2期
□ 蔡 宇
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作为国家财政基本法,预算法颁布至今已有17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它的一些条款已经不合时宜,预算管理、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规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亟待弥补和规范。自九届全国人大将预算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以来,围绕预算法的修改和人大预算权的完善,理论界一直给予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以下,笔者谈一点自己的思考和认识。
一、人大预算权:高于行政预算权的宪政权力
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提出的年度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并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从宪法和法律的表述来看,各级人大在预算管理中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是代表人民对国家财政进行约束和管理,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因此,无论在法律地位还是操作层面上,人大预算权都应该高于行政预算权,这是我们国家特有的权力制度设计。
依照“主权在民”、“依法治国”的宪政理念,人大预算权既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载体,同时也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国家财政管理和监督制度。在国家预算管理中,各级人大扮演的是决定和监管的角色,在这一点上,必须要有清楚的认识,不能把人大预算权等同于行政预算权,更不能让位于行政预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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