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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地方农业立法——以甘肃为例

2012-12-21尚宏梅

人大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农业农村

□ 尚宏梅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的今天和今后一个时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性立法如何开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进一步行使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的内容、重点、角度如何转变,成为近期大家十分关注和思考研究的一系列重点课题。笔者作为地方人大农业工作者,仅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条件下甘肃省农业地方立法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认识。

一、农业法制建设现状与农业地方立法任务

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努力,尤其是近20多年的努力,我国农业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可以说,我国农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一是以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中心,制定了农业法。二是以加强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三是以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制定了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四是以减少农业自然灾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为核心,制定了防洪法、气象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五是以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防治病虫害为内容,制定了种子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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