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地方立法的取向
2012-12-21刘晓东
人大研究 2012年2期
□ 刘晓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从过去的以制定构建为主,进入了重在修改完善的新的发展时期。面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地方立法如何确定取向,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及时修改抵触或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完善法律体系是长期的历史任务。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立法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完善上来,而完善法律的主要方式就是修改法律。同时,国家还会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这种情况必然使得一些地方性法规,因与修改和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出现抵触,而需要进行修改。另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有的地方性法规也会出现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情况,也需要进行修改。由此可见,修改地方性法规将成为新形势下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近年来,地方立法机关对抵触的或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都很重视,已经将其摆在了与制定法规同等重要的地位。但现实存在的问题是: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的修改,都是一定时期通过集中清理法规进行的,致使一些地方性法规的修改不及时,这无疑会对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造成影响,给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阻碍。为了保证与上位法抵触和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得到及时修改,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法规修改的常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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