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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人大立法

2012-12-21朱向东

人大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信息

□ 朱向东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国家机关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将其掌握的公共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或者依申请而向特定的公民或者组织公开的法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范围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程度,反映其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水平。国务院于2007年4月5日颁布、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已3年,它使我国的政府信息从不公开到逐步公开迈出了可贵的一步,但总体来看还不够理想,按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企盼尚有较大差距。笔者认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国会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是各国通例。目前,世界上有近70个国家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都是由国会(或人大)制定的,因为它们是立法机关、民意机关、权力机关。而国务院是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条例》本来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自己给自己定规则,一方面,不符合权力制衡的原则;另一方面,难免手下留情,无法择清自利性嫌疑。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群众享有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广泛权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信息是天经地义的。而政府信息公开则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必要前提。我国现行《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限制太多,“不予公开”的范围太宽,与人民主权的理念和“阳光政府”的目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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