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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司法监督的“艺术”

2012-12-21杨京峰

人大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监督艺术

□ 杨京峰

监督法实施以后,各级人大常委会不再搞个案监督。一些从事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同志则认为,人大不搞个案监督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便无从搞起;甚至断言,不搞个案监督是人大司法监督在立法层面的倒退。同时,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同志也错误地认为人大不搞个案监督就不能过问具体案件,纠正违法行为。

那么是否因为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个案监督这种监督形式,人大司法监督便无从搞起呢?笔者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认为以上错误认识是对监督法立法本意的“误读”。准确运用监督法开展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对于从事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同志来说,是一门新学问,是一门“艺术”,需要不断地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我们认为,虽然监督法对个案监督没有从立法层面明确提出来,但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监督在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不代行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下,综合运用监督法确立的专项工作审议、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与决定等形式和途径,同样也可以监督纠正个案。具体地说,就是如果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活动中,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的错案和严重违法行为,先可以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或督促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依法纠正错案、追究违法责任。如果被监督的司法机关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内部或法律监督的意见,并且拒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落实情况,则可运用特定问题调查形式,依法调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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